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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泾县司法局 主题分类:
名称: 【答记者问】部门负责人答记者关于《安徽省公证条例》问题 文号:
发布日期: 2018-08-01 00:00
【答记者问】部门负责人答记者关于《安徽省公证条例》问题
发布时间:2018-08-01 00:00 来源:泾县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宣城日报记者】公证是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巩固法律秩序的一种重要司法手段。但在实践中,一些当事人出于私利,向公证人员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不仅给公证人员带来执业风险,也给相关利害关系人带来损害。条例修订后,对这一行为在预防、发现、查处等环节带来什么样的变化?

【公证处主任潘峰】当事人利用虚假材料骗取公证书的现象,在实践中一定程度上是存在的,而且对社会产生的负面影响是相当大的。为此,在这次公证条例修订立法过程当中,采取了相应的制度设计来预防实践中产生的这种现象。首先,我们在条例的总则第四条规定了公证机构、公证人员办理公证必须坚持的原则。虽然很抽象,但它是公证员执业行为的总纲。这个总纲就是要遵守法律法规和执业纪律,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恪守职业道德。其次,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了公证机构的核实义务,从正面角度对公证员和公证机构提出要求,就是公证机构对申请公证的事项和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有关的办证规则需要进行核实或者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这是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职责,我简单的把它称作核实义务。核实有几种方式,一种是公证机构自己去核实,第二种是委托异地的公证机构去代为核实,第三种是鼓励公证机构利用现代化的手段在网上核实。所以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非常明确的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政府部门信息公开工作,为公证机构网上查询核实有关信息提供方便。这是三个核实的层次。这是我要说的第一点,在制度设计上规定了公证机构的核实义务。

接下来,条例为公证机构规定了发现、举报和通报的义务,条例第三十九规定,当事人以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虚构、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公证机构应当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和举报,并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征信系统归集,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前面讲的是核实义务,核实完了以后,发现确实是虚假的话,那么就有一个通报和举报的义务。这两个层次是从正面角度为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规定的预防提供虚假材料、出具错误公证书的责任。

第三点,就是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如果确属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公证书,在这种情况下有两种法律责任。第一种法律责任是,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在此基础上,违反治安管理的,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前面是民事处罚,第二层是行政处罚,这是给当事人设定的责任。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又从另外一个层面,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人员如果是与当事人恶意串通,出具错误公证书的,这个与当事人恶意串通就有可能或者包含公证机构发现当事人使用虚假材料或者骗取手段,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还出具公证书的话,那就是恶意串通。在此,条例给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规定了责任。这个法律责任就是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刚才记者的提问,是预防、发现、查处三个环节容易出现的问题,公证条例都有针对性的做了制度设计。关键再好的条例都需要我们的执行。我们将按照条例的规定认真做好管理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