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县司法局公共服务清单目录
泾县司法局公共服务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办理依据
实施(共同实施)单位
1
开展“12.4”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治宣传日宣传活动服务
《安徽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七条每年12月4日国家宪法日和全国法制宣传日,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宪法和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泾县司法局会同县各行政执法单位、县政法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2
法律援助服务
县法律援助中心
3
公证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二)继承;(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四)财产分割;(五)招标投标、拍卖;(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证据;(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第十二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二)提存;(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公证处
泾县司法局公共服务事项
服务指南
开展“12.4”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治宣传日宣传活动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二、承办机构
三、服务对象
广大社会群众
四、申请条件
根据本单位工作职责和实际需求,开展法治宣传工作
五、申报材料
1、开展法治宣传活动的申请表 2、宣传活动资料
六、服务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
七、办理时限
一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电话:0563—5031183(泾县普法办)
法律援助服务指南
泾县法律援助中心
保障经济困难和其他符合法律援助法定条件的公民
(一)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二)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并无需进行经济状况审查:
(一)有效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或者低保、五保等证明;
(三)与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材料。
2.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法律援助的条件进行审查,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给予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 法律援助机构决定给予法律援助,或者经司法行政部门审查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实施法律援助。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开庭3日前将确定的承办人员名单回复人民法院。
即来即办。
电话:12348法律服务热线
0563-5031257(泾县法律援助中心)
公证服务指南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二)继承;(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四)财产分割;(五)招标投标、拍卖;(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证据;(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第十二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二)提存;(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安徽省泾县公证处
具有中国国籍公民
符合法律规定
(一)有效身份证明。
(二)公证员要求提供的与公证有关的材料。
依法依规办理 ,当事人亲自向公证处申请办理。
受理后十五个工作日,复杂疑难案件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依据:皖价服〔2008〕5号
电话:0563- 5023270(泾县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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