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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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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258314/201611-00008 组配分类: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发布机构: 泾县司法局 主题分类:
名称: 泾县司法局公共服务清单 文号:
发布日期: 2017-02-06 00:00
泾县司法局公共服务清单
发布时间:2017-02-06 00:00 来源:泾县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泾县司法局公共服务清单目录

 

  1. 开展“12.4”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治宣传日宣传活动服务。
  2. 法律援助服务。
  3. 公证服务。

 

 

泾县司法局公共服务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办理依据

实施(共同实施)单位

1

开展“12.4”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治宣传日宣传活动服务

《安徽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七条每年12月4日国家宪法日和全国法制宣传日,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宪法和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泾县司法局会同县各行政执法单位、县政法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2

法律援助服务

  1. 《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共六章、四十二条(含附则),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为了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保障经济困难和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安徽省实际制定的,适用于该省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活动。
    2.《《中共宣城市委办公室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宣办发[2016]27号)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对“五保”对象、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人员、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员、无固定生活来源的重度残疾人、依靠抚恤金生活的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殊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范围不作具体限制。

县法律援助中心

3

 

 

 

 

 

公证服务

 

 

 

 

 

 

 

 

 

 

公证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二)继承;(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四)财产分割;(五)招标投标、拍卖;(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证据;(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第十二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二)提存;(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1. 《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七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公证申请表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三)申请公证的文书的名称;(四)提交证明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五)申请的日期;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申请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或者盖章,不能签名、盖章的由本人捺指印。 第十八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申请公证的文书;(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五)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受理:(一)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二)申请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三)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范围;(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和该公证机构在其执业区域内可以受理公证业务的范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条件的,公证机构应当受理。对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条件的申请,公证机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因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可以受理该公证事项的公证机构申请。第二十条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向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单。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回执上签收。第二十一条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告知其在办理公证过程中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告知内容、告知方式和时间,应当记录归档。第二十二条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向当事人收取公证费。公证办结后,经核定的公证费与预收数额不一致的,应当办理退还或者补收手续。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公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减收或者免收公证费。第二十三条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指派承办公证员,并通知当事人。当事人要求该公证员回避,经查属于《公证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应当回避情形的,公证机构应当改派其他公证员承办。

 

 

 

 

 

 

 

 

 

 

 

公证处

 

 

 

 

 

 

 

 

 

 

公证处

 

 

 

泾县司法局公共服务事项

服务指南

 

 

开展“12.4”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治宣传日宣传活动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七条每年12月4日国家宪法日和全国法制宣传日,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宪法和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二、承办机构

泾县司法局会同县各行政执法单位、县政法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三、服务对象

广大社会群众

四、申请条件

根据本单位工作职责和实际需求,开展法治宣传工作

五、申报材料

1、开展法治宣传活动的申请表 2、宣传活动资料

六、服务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

七、办理时限

一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电话:0563—5031183(泾县普法办)

 

 

法律援助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 《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共六章、四十二条(含附则),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为了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保障经济困难和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安徽省实际制定的,适用于该省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活动。
    2.《中共宣城市委办公室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宣办发[2016]27号)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对“五保”对象、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人员、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员、无固定生活来源的重度残疾人、依靠抚恤金生活的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殊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范围不作具体限制。

二、承办机构

泾县法律援助中心

三、服务对象

保障经济困难和其他符合法律援助法定条件的公民

四、申请条件

(一)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1. 依法请求国家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的;
  2. 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 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 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 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争议请求给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
  6. 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
  7. 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民事权益的;
  8. 请求赔偿因假劣农药、种子、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造成农业生产损失的。

(二)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1.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2. 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 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并无需进行经济状况审查:

  1. 公诉人出庭公诉,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决定为其指定辩护的;
  2.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其指定辩护的;
  3. 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其指定辩护的;
  4. 公民主张因其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申请法律援助的;
  5. 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因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申请法律援助的。

五、申报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或者低保、五保等证明;

(三)与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材料。

六、服务流程

  1.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国家没有规定的,申请人可以向申请事项发生地、申请事项处理地或者申请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按规定都可以受理的,申请人可以向其中一个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法律援助的,可以通过羁押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的24小时内将其申请转交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并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其他人员协助将申请法律援助所需的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提供给受理的法律援助机构。

 2.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法律援助的条件进行审查,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给予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 法律援助机构决定给予法律援助,或者经司法行政部门审查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实施法律援助。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开庭3日前将确定的承办人员名单回复人民法院。

七、办理时限

即来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电话:12348法律服务热线

0563-5031257(泾县法律援助中心)

公证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二)继承;(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四)财产分割;(五)招标投标、拍卖;(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证据;(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第十二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二)提存;(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1. 《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七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公证申请表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三)申请公证的文书的名称;(四)提交证明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五)申请的日期;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申请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或者盖章,不能签名、盖章的由本人捺指印。 第十八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申请公证的文书;(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五)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受理:(一)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二)申请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三)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范围;(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和该公证机构在其执业区域内可以受理公证业务的范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条件的,公证机构应当受理。对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条件的申请,公证机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因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可以受理该公证事项的公证机构申请。第二十条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向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单。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回执上签收。第二十一条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告知其在办理公证过程中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告知内容、告知方式和时间,应当记录归档。第二十二条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向当事人收取公证费。公证办结后,经核定的公证费与预收数额不一致的,应当办理退还或者补收手续。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公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减收或者免收公证费。第二十三条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指派承办公证员,并通知当事人。当事人要求该公证员回避,经查属于《公证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应当回避情形的,公证机构应当改派其他公证员承办。

二、承办机构

安徽省泾县公证处

三、服务对象

具有中国国籍公民

四、申请条件

符合法律规定

五、申报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明。

(二)公证员要求提供的与公证有关的材料。

六、服务流程

依法依规办理 ,当事人亲自向公证处申请办理。

七、办理时限

受理后十五个工作日,复杂疑难案件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皖价服〔2008〕5号

九、咨询方式

电话:0563- 5023270(泾县公证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