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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县财政局局长丁荣中解读】关于调整乡镇财政体制的政策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18-05-17 00:00
【县财政局局长丁荣中解读】关于调整乡镇财政体制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8-05-17 00:00 来源:泾县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我县目前沿用的是2011年县乡财政管理体制,老体制在运行期间,保障了乡镇基本支出及发展的需求,随着乡镇经济不断发展,一些制约因素不断体现,如存在着县乡部分收入范围划分不清、支出责任不清、保障不充分、“贫富”不均等问题和矛盾。全面推行“营改增”改革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等因素的变化,我县现行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已不能适应现阶段乡镇发展的需求,为进一步理顺县乡财政分配关系,充分调动各乡镇加快发展、依法理财的积极性,促进县乡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经过广泛调研、征求乡镇及有关单位意见,结合县委“建设四个泾县,实施五大会战”要求,调整县乡财政体制势在必行。新旧体制对比情况如下:

一、原体制的基本内容和特点

1、基本内容:原体制乡镇财政实行“分类管理、划定税种、核定(收支)基数、环比递增、超收分档分成、专项奖励、自求平衡”的管理体制。

2、特点:原体制保证了乡镇财政供给的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发放,维持了乡镇政府基本运转,根据乡镇经济现状和特点,实行区别对待、分类指导。原体制将乡镇划分为三类,实行地方工商税考核收入基数环比递增,超收实行分档分成。

3、存在的问题:随着经济的发展,原体制执行过程中,矛盾和问题逐渐表现出来。首先,收入划分不明确,出现了混库、串税现象,征管部门未能做到严格属地管理的要求;第二,随着经济的发展,各乡镇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规模发生了很大变化,需调整乡镇分类;第三,近几年人员工资及村干部报酬发生很大变化,随着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支出基数也需要调整;第四,原体制执行中,乡镇调度资金缺少依据,未能做到收支挂钩,需制定乡镇资金调度管理办法。

二、新体制的基本内容和特点

1、基本内容:新体制乡镇财政实行“核定收支,收支挂钩、超收奖励,欠收扣补、分类实施”的财政体制。鼓励各乡镇因地制宜发展经济,增加财政收入。

2、特点:①新体制在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保稳定的基础上,适当提高了乡镇各项经费标准,不断增强乡镇基本保障水平和服务功能;②科学划分乡镇发展类别,将乡镇细分为四类乡镇,适当调整乡镇类别及收入基数增长比例;③明确了乡镇财政收入范围,出台了《关于加强乡镇(开发区)财政收入统计的通知》;④合理确定收支基数,收入基数以2017年度实际完成数高于2015、2016、2017年平均数的乡镇,按三年平均数核定;低于三年平均数的乡镇,按2017年实际数完成核定;(总部经济实现的税收、耕地占用税、契税、烟叶税不纳入收入基数),支出基数分为定额补助及专项补助,定额补助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及公务用车经费,专项补助包括农村垃圾处理费、村干部工资、村干部养老保险及乡镇招商引资工作经费(几乎包含乡镇所有支出);⑤收支基数确定后,确定体制上解或补助乡镇及基数;为调动乡镇积极性,新制度实行奖惩措施,当年超过乡镇工商税收入基数的,分四类乡镇分别按超基数部分的20%、30%、40%、50%进行奖励,当年未完成任务的按比例扣减乡镇补助收入;⑥规范县乡往来资金调度,制定乡镇资金调度管理办法,建立资金调度与乡镇收入进度挂钩机制,幅度控制在体制结算允许范围之内,推进县乡历年往来调度余额逐年化解。

三、新旧体制对比:

1、乡镇划分:

原体制分为三类,具体为:一类乡镇,泾川镇,实行考核收入基数每年16%的比例环比递增;二类乡镇,茂林镇、榔桥镇、丁家桥镇、琴溪镇,实行按考核收入基数每年14%的比例环比递增;三类乡镇,:桃花潭镇、黄村镇、蔡村镇、昌桥乡、汀溪乡,实行按考核收入基数每年8%的比例环比递增;

新体制分为四类,具体为:一类乡镇,泾川镇,实行按考核收入基数每年12%的比例环比递增;二类乡镇,榔桥镇、茂林镇、桃花潭镇、琴溪镇,实行按考核收入基数每年10%的比例环比递增;三类乡镇,黄村镇、昌桥乡、丁家桥镇,实行按考核收入基数每年8%的比例环比递增;四类乡镇,蔡村镇、汀溪乡,实行按考核收入基数每年6%的比例环比递增。体现了财政收入由高速增长到高质量增长的理性思维。

2、支出基数的核定

提高了公用经费标准,乡镇编制内在职每人每年12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4000元;公务用车每乡镇每年5万元提高每个乡镇定额30万元;村干部工资、村干部养老保险及农村垃圾处理费纳入支出基数;提高了招商引资工资经费;取消了计生统筹经费。

3、确定了定额上解或补助的乡镇及基数。

根据保工资保运转的原则在收支基数确定后,对财力大于支出的乡镇,核定其体制上解基数;对财力小于支出的乡镇,核定其体制补助基数。

4、完善了税收收入奖惩措施及往来资金调度机制。

当年超过乡镇工商税收入基数的,一类、二类、三类和四类乡镇分别按超基数部分的20%、30%、40%、50%进行奖励;

当年未完成乡镇工商税收入基数的,一类、二类、三类和四类乡镇分别按欠收额度的50%、40%、30%和20%扣减乡镇补助收入。

规范县乡往来资金调度。在全面核定乡镇财政收支基数的基础上,制定乡镇资金调度管理制度,推进县乡历年往来调度余额逐年化解。建立资金调度与乡镇收入进度挂钩机制,调度资金幅度控制在体制结算允许的范围之内,增强县乡财政管理体制的刚性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