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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258111/201806-00034 组配分类: 负责人解读
发布机构: 泾县财政局 主题分类:
名称: 【主要负责人解读】泾县财政性资金存放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投放挂钩实施意见(试行)的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18-06-15 00:00
【主要负责人解读】泾县财政性资金存放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投放挂钩实施意见(试行)的解读
发布时间:2018-06-15 00:00 来源:泾县金融办 浏览次数: 字体:[ ]

    解读人:金融办主任汤景平   

    为充分发挥财政性资金的杠杆作用,进一步改善融资环境,激励县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力度,更好服务县域经济发展,结合我县实际,政府办印发了“关于印发《泾县财政性资金存放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投放挂钩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泾政办秘〔2018〕9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金融办主任汤景平现就《实施意见》的使用对象、资金范围、实施原则、实施办法、工作措施和其他事项解读如下:

    一、适用对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在我县设立并取得经营许可证、符合财政性资金存放要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新设银行机构纳入下年度考核)。

    二、资金范围

    由县财政局管理的非专户类财政性资金(含社保基金定期存款,以下简称财政性资金),具体资金范围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三、实施原则

    坚持以对地方实体经济支持力度大小决定财政性资金存放额度的原则,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实施办法

    (一)指标和分值设定

    考核指标为各银行机构的存量存贷比(20分)、贷款余额(25分)、贷款增加额(30分)、新型政银担信贷额(15分)、税融通信贷额(10分)和政府交办工作落实情况(5-10分)共六项指标,政府交办工作落实情况作为增减分项;分上半年和下半年两次考核(基础100分,单项分值和总分值均不设上限),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各金融机构财政性存款额度的依据。

    (二)调整办法

    财政性资金存放按照考核结果每半年调整一次,分别于7月25日前和次年元月25日前调整到位,社保基金定期存款根据存期随到随调。

    (三)计分方式

    1、存量存贷比。各银行当期存量存贷比乘以20分为各行该项分值。

    2、贷款余额。各银行当期贷款余额占纳入存贷挂钩所有银行当期贷款余额总额的比例乘以25分为各行该项分值。

    3、贷款增加额。各银行当期新增贷款额占纳入存贷挂钩所有银行当期贷款增加额总额的比例乘以30分为各行该项分值。

    4、新型政银担信贷额。各银行当期新型政银担信贷额完成年度考核目标任务比例乘以15分为各行该项分值。

    5、税融通信贷额。各银行当期税融通信贷额完成年度考核目标任务比例乘以10分为各行该项分值。

    6、政府交办工作落实情况。对政府交办的相关工作,支持落实到位的加5-10分,支持不力、落实不到位的扣5-10分。

    7、各银行存量存贷比、贷款余额、贷款增加额、新型政银担信贷额、税融通信贷额和政府交办工作落实情况六项指标得分相加即为该行的存贷挂钩得分,以该得分除以纳入存贷挂钩所有银行总得分,即为该行得分比例。

    8、以各银行的得分比例乘以挂钩资金总额即为该行应存放的财政性资金额度。

    五、工作措施

    1、成立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县财政局、县金融办、县人行、县银监办有关负责人组成的存贷挂钩考核评价小组,具体负责考核计分和确定资金调整调度方案等工作。

    2、每个考核期结束后由县金融办牵头组织召开存贷挂钩考核评价会议,通报考核结果,将考核分值提供给县财政局作为调整依据;县财政局根据分值计算各行调整资金额度制定调整方案,并行文报县政府研究同意后执行。

    3、县人行、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分别负责做好各金融机构存贷数据和新型政银担、税融通信贷额的统计、审核和提交工作;县财政局负责根据县政府研究同意的资金调整方案进行调度;各银行机构要保证按县财政局的要求及时调整,每延迟一天扣减其下一考核期综合得分2分。

    六、其他事项

    1、1-5项指标计算分值为负数的,该项分值为0,不倒扣分;

    2、县农发行的新型政银担、“税融通”考核得分按照各行两项指标平均分计算;

    3、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县金融办负责解释。原《泾县财政性资金存放银行机构考核激励暂行办法》(泾政办〔2011〕18号)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