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对贫困劳动者、就业援助对象、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等开展免费技能培训,并给予参训人员相应生活补助;
② 对“四类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的,培训合格按规定给予技能培训补贴和一次性鉴定补贴;
③ 给予组织开展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企业相应的培训补贴;
④ 鼓励全日制高等院校、职业(技工)院校和培训机构与我市工业企业开展订单、定向、定岗培训,根据培养人数,按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全日制高等院校、职业(技工)院校和培训机构补贴;
⑤ 全日制高等院校、职业(技工)院校每推荐1名全日制毕业生在我市工业企业就业的,按每人200元的标准给予院校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