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资金的申请与发放程序
第十二条 根据《安徽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实施方案》,由省农机局负责对适合各地使用的农业机械,采取竞争择优筛选的方式,确定省年度补贴机具产品目录。通过评审形成的省年度补贴机具目录,报农业部备案无异议后在全省公布执行。 第十三条 各市、县(市、区)的年度补贴机具目录、申请程序和相关要求等,应通过媒体及乡村公告等形式,及时向农民公布。
第十四条 农民购买补贴机具时,须通过乡镇农机管理机构向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购机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
第十五条 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和优先补贴条件,对购机者进行审查,并确定购机者名单、购机名称及数量、补贴比例、补贴金额,经张榜公示7天无异议后,与购机者签订中央或省“购机补贴协议”(格式见附件2、附件3),并汇总报省农机局和省财政厅备案(汇总表格式见附件4)。
第十六条 使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的:省农机局根据各地汇总结果,统一与供货方协商确定供货事宜,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七条 购机者购机时应向供货方提交“中央购机补贴协议”,并按扣除补贴金额后的机具差价款交款提货,供货方出具购机发票。市、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应根据购机者的需求,提供相应的组织协调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 供货方凭补贴协议和发票存根定期向省农机主管部门提出结算申请。
省农机局核实无误后,出具结算确认清单,并向省财政厅提出结算申请。省财政厅在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并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给供货方。
第十九条 使用省财政补贴资金的:享受购机补贴的农民按确定的年度补贴机具种类、型号、价格和签订的购机合同自行购机。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不得指定或限制农民购机的地点或场所。
农民购机时应向供货方提交“省购机补贴协议”,供货方向购机者出具购机发票。 购机农民凭“省购机补贴协议”、发票和本人身份证,到市或县(市、区)财政局按“一卡通”方式领取补贴资金。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应对本辖区购机情况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及时上报省农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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