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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258541/201410-00013 组配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泾县汀溪乡 主题分类:
名称: 关于《泾县汀溪乡农村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及教龄补助发放工作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14-10-28 00:00 有效性: 已失效
关于《泾县汀溪乡农村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及教龄补助发放工作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4-10-28 00:00 来源:泾县汀溪乡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身份认定:

(一)享受教龄补助的原民办教师(2002年12月31日以前在岗的原代课教师视同原民办教师,下同),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现为安徽省户籍。

    2. 2002年12月31日以前曾在农村公办中小学(系指农村县<市、区>公办中小学;包括任教学校原为农村学校,后因区划调整为城市学校)教师岗位上连续任教满2个学期或1个学年度的。

    3. 离开教师岗位后没有被企业事业单位录用的原民办教师。虽被企业事业单位临时录用,但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享受;虽未被企事业单位录用,但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中途退保或转移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除外),不予享受。

    4. 达到60周岁。到2013年12月31日,已满60周岁的,从2014年1月1日起享受教龄补助;到2013年12月31日未满60周岁的,从达到60周岁次月起享受教龄补助。

    (二)下列人员不享受教龄补助:

    1.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被开除或辞退的原民办教师。

    2.退养民师。

    3.在农村中小学校工作的工友或工勤人员,这一群体主要包括食堂做饭、打更、开车、门卫、修理等学校使用的临时人员。

    4.2002年12月31日以前在农村公办中小学教师岗位上连续任教不满2个学期或1个学年度的原民办教师。

    5.2013年12月31日前已死亡的原民办教师。

    6.离岗后,未被企事业单位录用,但在民营、私营企业务工,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民办教师。

    7.离岗后,从事个体经营或其他情况,由个人缴费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民办教师。

身份认定

    二、教龄认定

(一)教龄系指在教育教学岗位上从教年限。

(二)符合身份认定条件的原民办教师,任教满2个学期或1个学年度为1个教龄(寒暑假期计算在内)。按此计算教龄后,余数满1个学期、不足1个学年度的按1个教龄计算。

(三)原民办教师被当时学校派出进修、培训的,回来后又继续任教的应计算为教龄。

(四)原民办教师到2013年12月31日未满60周岁,符合条件的可以申报,确认身份、教龄、公示后备案。待年满60周岁次月起享受教龄补助。

(五)原则上要一次性完成所有符合条件人员的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但因故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人员,可在一定时限内延期申报。

    三、认定程序

(一)个人申请。乡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采取公告等多种形式,将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政策和工作流程,告知辖区内原民办教师。符合条件人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以及能证明其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的原始材料。

(二)受理登记。乡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受理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一人一卷,建立档案。

(三)初审公示。乡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应集中收集本乡原民办教师的原始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复印(复印件需加盖档案材料保管单位的公章)和立卷入档,并结合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逐人进行初审。对卷宗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乡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要及时予以初审通过;对卷宗材料不齐全的,乡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要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取证与核实。对不符合认定范围和条件的,要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

    乡认定工作小组将初审、核实的认定结果进行公示(见附件1)。公示分别在乡、村和原民办教师原任教学校(原任教学校已撤销的,在乡中心校公示;原任教学校已合并的,在合并的学校公示,下同)同时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周。对公示有异议的,乡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要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结果重新进行不少于一周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的,经本人签字确认后,由乡认定工作小组将辖区内原民办教师的卷宗材料、核实汇总表(见附件2)等相关材料报县教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四)审核公示。县教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乡所报初审结果逐人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的及时审核通过;对材料不全的,需进行调查核实;对审核未通过的,要及时反馈乡,做好解释工作。审核通过的人员名单,要在县、乡、村及原民办教师原任教学校进行不少于二周的公示(见附件3)。

    (五)符合条件的原任教地在我乡的人员因政策性迁移和结婚等原因户籍迁移到本省外县(市、区)的,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申报,县级认定机构收到上报来的申请材料后,负责将其转往泾县认定机构,乡县级认定机构转来的申请材料后,对其申请材料按照程序进行初审核实、上报审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