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费标准
参保对象
年个人缴费
未成年人
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待出生婴儿、在校学生
180元
低保对象
0元
重度残疾儿童
90元
成年人
一般非从业城镇居民
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120元
“三无”人员
重度残疾人员
享受待遇
(一)参保人员缴清年度保险费后,在核算年度内享受医疗保险待遇(2017的9月1日至2018的8月31日)。
(二)报销住院医疗费用。超出起付标准以上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三、二、一级医院,基金按60%、70%、80%的比例报销,连续参保达二年及以上住院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起付标准为:首次住院按三、二、一级医院分别为400元、300元、200元;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下降100元;第三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为三级医院200元,二级及以下医院为100元。经批准转往外地住院治疗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个人先自付10%,经医保经办机构批准转诊到外地医保定点民营医疗机构,个人先自付20%,未经医保经办机构批准转诊到外地住院的,个人先自付25%。起付标准每次800元,个人先自付10%,后按三级医院比例报销。
(三)报销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门诊统筹报销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符合报销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50%的比例报销,每次报销不超过40元,一个缴费年度内门诊统筹报销次数不得超过2次。
(四)报销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即在一个核算年度内,其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费用(指35种规定病种),个人自付1000元后,超出部分按65%的比例由基金支付。其中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器官移植术后(维持治疗)和慢性肾功能衰竭需透析治疗的报销比例为75%;透析费按甲类项目执行。
(五)补助参保居民生育费用。对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参保居民的生育费用实现定额补助(须提供准生证),平产补助400元,剖腹产补助600元。产后并发症、合并症住院治疗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比例予以报销。家庭分娩、未办理结婚登记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分娩不属于补助范围。
(六)报销大病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报销后,一个参保年度内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2.6万元的部分,大病保险分段按50%—80%的比例支付,上不封顶。具体规定按市人社局、财政局《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宣人社秘[2016]35号)办理。
(七)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不得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
(八)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和符合转诊规定人员实现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即时结算。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现在统筹区域内协议医疗机构和省内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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