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县法律援助中心的管理制度,完善投诉查处机制,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投诉事项范围
1.违反规定办理法律援助受理、审查事项,或者违反规定指派、安排法律援助人员的;
2.法律援助人员接受指派或安排后,懈怠履行或者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的;
3.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4.其他违反法律援助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投诉受理及处理程序
1.投诉人提出投诉,应当采取书信、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投诉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接待人应当当场记录投诉人的基本情况、投诉请求、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并由投诉人签字或者印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2.收到投诉后,应当填写《法律援助投诉登记表》,对于符合本规定的,应当受理并向投诉人发送《法律援助投诉受理通知书》;对于不符合本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向投诉人发送《法律援助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
3.成立两人以上投诉调查处理小组,调查核实投诉内容并制作调查笔录;
4.受理投诉后,一般应当在45日内办结;投诉事项复杂的,经本级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5.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发送《法律援助投诉处理答复书》;
6.建立包括投诉登记、受理决定、调查材料、处理决定或者处理意见、投诉处理答复等材料的投诉处理档案,一事一卷。
三、投诉办理结果
1.对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依职权或者移送有关机关、单位给予行政处罚、行业戒或者纪律处分;
2.对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结果,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等处理;
3.投诉事项证不实或者无法查实的,对被投诉人不作处理,并告知投诉人;
4.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投诉地址、电话、传真及电子邮箱
投诉地址:泾县司法局(泾县桃花潭东路政务新区)
投诉电话:0563-5131257
投诉传真:0563-513187
电子邮箱:jxsf88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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