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广大市民:
根据规范性文件决策程序,现就《泾县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工作方案》向社会征求意见,公告期间12月12日至17日,如对方案有意见请直接发送至ahjxfzb@163.com。
一般情况公告30日,由于时至年关决策时间较紧,经研究决定公告5日。(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3号〕第十五条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附:《泾县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工作方案》
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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