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
  • 长辈版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政策文件> 其他文件
索引号: 11341729003257952H/201912-00032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关于印发《泾县城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号: 泾办发〔2019〕26号
发文日期: 2019-12-17 发布日期: 2019-12-19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泾县城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2-19 10:33 来源: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各单位:

经研究,现将《泾县城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中共泾县县委办公室     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1217


泾县城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工作方案

   

为深入开展文明创建工作,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防治环境污染,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政府主导、分工负责、全面参与、综合治理”的原则,重点在规范组织部署、宣传发动、安全监管、隐患排查、查缴非法等方面,强化部门和属地管理责任,结合文明创建,广泛动员市民群众,消除燃放烟花爆竹导致的消防安全、人身、财产等安全隐患以及大气、噪音污染等,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

二、禁止销售燃放区域

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和《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泾县城区禁止销售燃放的具体范围为:

(一)城区

县城南水关(沿青弋江)—幕溪河口(沿象山西侧)—山水农民新村—幕桥东路运河(青弋江总干渠)(沿幕桥东路)—幕桥东路与新205国道交汇处(沿新205国道)—桃花潭东路(沿桃花潭东路)—桃花潭东路运河桥(沿运河)—戴家冲运河桥—县医院西侧—体育路—赏溪桥—沿小溪至南水关形成的闭合区域,象山大桥北侧至S322省道交叉口—沿水仙路经永清桥—下坊街道—烈士陵园至赵家村桥—再沿小溪至沿江西路闭合区域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二)县经济开发区

205国道与财富东路交叉口——财富东路与桃花潭东路延伸段交叉口——乐琴路与桃花潭东路延伸段交叉口——山口路与桃花潭东路延伸段交叉口——琴溪路与桃花潭东路延伸段交叉口——榔桥路与桃花潭东路延伸段交叉口——桃花潭东路延伸段与新205国道交叉口。

(三)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下列地点:

1.文物保护单位;

2.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养老机构);

6.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7.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7款规定,确定泾县城区范围以外,全县党政机关办公场所,影剧院、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建筑工地、高层建筑、地下建筑,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宗教活动场所,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地点及其周边50米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96条规定,将根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具体任务

(一)准备阶段

1.拟订方案(201912 20日前)。出台《泾县城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工作方案》,划定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具体区域,明确工作任务。县宣传、应急管理、公安部门分别制定宣传、禁销、禁燃工作方案。(牵头单位:县政府办,配合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

2.出台公告(20191220日前)。县政府发布公告;在城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禁止燃放的地点,设置明显的标志并在当地主要媒体进行公告,明确自202015日起,在城区禁止销售燃放区域全面实行禁销禁燃工作。(牵头单位:县政府办,配合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创建办、县融媒体中心)

3.动员部署(20191220日前)。召开动员部署会议,各乡镇、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牵头单位:县政府办,配合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

4.许可处置(20191230日前)。依法、妥善处置禁止区域内发放的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确保禁销工作平稳实施。(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配合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5.广泛宣传201912月至20201月)。开展“禁放烟花爆竹·创建文明城市”主题宣传活动,营造全社会自觉遵守和支持配合城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浓厚氛围。(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配合单位:县普法办、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城管局、县教体局、县融媒体中心、开发区管委会、泾川镇政府等)。

(二)全面落实禁止销售燃放各项管理措施

1.合理布设经营网点。合理规划、严格审批禁放区域外烟花爆竹销售单位(点),做好烟花爆竹销售点、专柜的安全管理,统一外观标识。加强从业人员教育,做好经营销售台账登记。(牵头单位:县应急管理局,配合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2.依法处理各方举报。依照法律规定实施烟花爆竹燃放许可,监督检查违法存放、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及时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的举报。(牵头单位: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配合单位:县城管局、县市场监管局、泾川镇、开发区管委会)

3.落实服务主体义务。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从事餐饮、住宿、婚庆典礼、殡葬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相关信息进行摸排统计,并告知服务对象在禁放区域内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牵头单位:泾川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县科技商务经信化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文旅局、县民政局等)

4.集中整治燃放违法行为。20201-3月、逢重要节假日和双休日,组织执法力量集中打击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牵头单位:县公安局,配合单位:县创建办、城区各共建单位)

5.各文明创建共建单位组织人员到共建社区、小区开展巡查、劝导、制止燃放行为。(牵头单位:县创建办,配合单位:城区各共建单位)

(三)形成长效机制阶段。

1.继续加大宣传力度,通过电视报纸广播,全方位开展宣传,做到人人尽知,人人参与;

2.在前期限放的基础上,禁放区域内常年实施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依照法律规定,常态化对违法存放、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进行处罚,并依法将有关信息记入信用档案;

3.不定期组织联合执法行动,开展集中执法,打击顶风违法行为。

四、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为加强对城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的泾县城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全县城区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工作的组织与协调。(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1,各有关单位职责见附件2,泾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范围示意图见附件3)。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是文明创建工作的需要,对于减少不文明行为,移风易俗,提高市民文明素质和改善环境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各乡镇、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紧迫感,精心组织,狠抓落实。

(二)加大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微信、微博等媒体平台进行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提高市民的安全意识和遵章守法的自觉性。各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负责人要带头做好烟花爆竹禁燃限放的相关工作,教育本单位职工自觉遵纪守法。

(三)认真履行职责。县公安、应急、城市管理和市场监管等部门,要严格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加强协调,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开展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的监管工作,确保烟花爆竹禁止销售燃放工作顺利实施。

(四)建立长效机制。建立健全对城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日常管理机制,通过日常巡查、发动群众举报等途径及早发现、及早制止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充分发挥乡镇和村、社区、小区物业的管理监督职能,加强对村、社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日常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