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0MB1830807B/201912-00011 | 组配分类: | 环境执法检查 |
发布机构: | 宣城市泾县生态环境分局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名称: | 宣城市泾县生态环境分局2019年12月行政处罚案件公告 | 文号: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10:54 |
宣城市泾县生态环境分局2019年12月行政处罚案件公告 | |||||
序号 | 处罚对象 | 违法行为 | 罚款(万元) | 决定书下达时间 | 执行情况 |
1 | 郎剑荣 | 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 10 | 2019年12月17日 | 罚款暂未缴纳 |
2 | 宣城华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 部分物料露天堆放未覆盖,配料工段溢料口和拌和区输送带未采取密闭等抑尘措施。 | 7 | 2019年12月2日 | 罚款已缴纳 |
3 | 泾县飞龙石业有限公司 | 矿石堆场冲洗废水沉淀池淤积,沉淀池淤泥露天堆放在南侧厂区门口。 | 6 | 2019年12月2日 | 罚款已缴纳 |
4 | 安徽泾县苏岭矿粉有限公司 | 部分原料露天堆放未覆盖,破碎机未封闭,破碎口上方未设置水雾喷淋装置。 | 7 | 2019年12月2日 | 罚款已缴纳 |
5 | 安徽优拓粉体有限公司 | 部分原料露天堆放未覆盖,破碎机未封闭,破碎口上方未设置水雾喷淋装置。 | 7 | 2019年12月9日 | 罚款暂未缴纳 |
6 | 安徽浩明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 挤出工段和覆膜工段均在生产,生产线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未运行。 | 10 | 2019年12月2日 | 罚款已缴纳 |
宣城市泾县生态环境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泾环罚字〔2019〕7号
郎剑荣:
住址:泾县昌桥乡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19年10月6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在泾县晏公社区青龙村从事皮料蒸煮的加工点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10月6日的《宣城市泾县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9年10月6日对你的《宣城市泾县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取证照片等为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我局于2019年12月10日以《宣城市泾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泾环罚告字〔2019〕7号)告知你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命令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你立即停止皮料蒸煮加工行为,拆除蒸煮设备;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宣城市泾县生态环境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泾环违改〔2019〕21号)已送达)。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对你处壹拾万元的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缴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泾县支行
户名:泾县非税收入管理中心
账号:10007092635001000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宣城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泾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12月17日
宣城市泾县生态环境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泾环罚字〔2019〕8号
宣城华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3556312034X
地址:安徽省宣城市泾县泾川镇
法定代表人:戴永春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19年11月1日,省突出环境问题督察组和我局执法人员先后对你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部分物料露天堆放未覆盖,配料工段溢料口和拌和区输送带未采取密闭等抑尘措施。
以上事实有11月1日对你公司的《宣城市泾县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1月1日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戴永春的《宣城市泾县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11月19日以《宣城市泾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泾环罚告字〔2019〕8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命令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生产,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对原料堆场进行密闭,对配料工段溢料口和拌和区输送带进行密闭;完成整改通过验收后,方可恢复生产。(《宣城市泾县生态环境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泾环违改〔2019〕27号)已于2019年11月19日送达)。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安徽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规定,对你公司处罚款柒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缴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泾县支行
户名:泾县非税收入管理中心
账号:10007092635001000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或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泾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12月2日
宣城市泾县生态环境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泾环罚字〔2019〕9号
泾县飞龙石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3788598537B
地址:安徽省宣城市泾县云岭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方红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19年11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问题:
矿石堆场冲洗废水沉淀池淤积,沉淀池淤泥露天堆放在南侧厂区门口。
你公司涉嫌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以上事实,有11月6日对你公司的《宣城市泾县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1月6日对你公司总经理董军辉的《宣城市泾县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11月19日以《宣城市泾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泾环罚告字〔2019〕9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命令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生产,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对沉淀池淤泥进行清理并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完成整改通过验收后,方可恢复生产。(《宣城市泾县生态环境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泾环违改〔2019〕28号)已于2019年11月19日送达)。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项和《安徽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规定,对你公司处罚款陆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缴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泾县支行
户名:泾县非税收入管理中心
账号:10007092635001000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或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泾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12月2日
宣城市泾县生态环境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泾环罚字〔2019〕10号
安徽泾县苏岭矿粉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35901598387
地址:安徽省宣城市泾县云岭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曹棕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19年11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问题:
部分原料露天堆放未覆盖,破碎机未封闭,破碎口上方未设置水雾喷淋装置。
你公司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证据主要有11月8日对你公司的《宣城市泾县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1月13日对你公司生产负责人曹高明的《宣城市泾县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11月19日以《宣城市泾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泾环罚告字〔2019〕10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命令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生产,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对原料堆场进行密闭,对破碎机破碎口进行密闭并设置水雾喷淋装置;完成整改通过验收后,方可恢复生产。(《宣城市泾县生态环境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泾环违改〔2019〕29号)已于2019年11月19日送达)。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安徽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规定,对你公司处罚款柒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缴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泾县支行
户名:泾县非税收入管理中心
账号:10007092635001000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或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泾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12月2日
宣城市泾县生态环境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泾环罚字〔2019〕11号
安徽优拓粉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3595742184C
地址:安徽省宣城市泾县云岭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由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19年11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问题:
部分原料露天堆放未覆盖,破碎机未封闭,破碎口上方未设置水雾喷淋装置。
你公司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证据主要有11月8日对你公司的《宣城市泾县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1月13日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由强的《宣城市泾县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11月19日以《宣城市泾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泾环罚告字〔2019〕1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命令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生产,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对原料堆场进行密闭,对破碎机破碎口进行密闭并设置水雾喷淋装置;完成整改通过验收后,方可恢复生产。(《宣城市泾县生态环境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泾环违改〔2019〕30号)已于2019年11月19日送达)。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安徽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规定,对你公司处罚款柒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缴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泾县支行
户名:泾县非税收入管理中心
账号:10007092635001000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或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泾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12月9日
宣城市泾县生态环境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泾环罚字〔2019〕12号
安徽浩明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3MA2N40FL09
地址:安徽省宣城市泾县云岭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肖彩梅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19年11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挤出工段和覆膜工段均在生产,生产线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未运行。
你公司涉嫌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证据主要有11月8日对你公司的《宣城市泾县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1月13日对你公司销售负责人董树雷的《宣城市泾县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视频等。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11月19日以《宣城市泾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泾环罚告字〔2019〕1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命令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生产作业时开启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宣城市泾县生态环境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泾环违改〔2019〕31号)已于2019年11月19日送达)。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对你公司处罚款壹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缴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泾县支行
户名:泾县非税收入管理中心
账号:10007092635001000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或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泾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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