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下列不动产权证因权利灭失,现申明作废,特此公告:
权利人
坐 落
不动产权证书号
用途
登记
面积
公告日期
夏承武
泾县泾川镇泾川大道西侧安置房51号
皖(2019)泾县不动产权第0001263号
商业
70.85平方米
2020-01-07
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应在公告期限内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复查申请,提交复查申请书和有关证明材料。
泾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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