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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2341729486353219E/202001-00015 组配分类: 上级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泾县融媒体中心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名称: 关于印发《安徽省广播电视局通过法定途径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试行)》的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 2020-01-09 10:36
关于印发《安徽省广播电视局通过法定途径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1-09 10:36 来源:泾县融媒体中心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宿松县、广德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安徽广播电视台、安徽广电传媒产业集团,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按照省信联办统一要求,为进一步推动全省广播电视系统阳光信访、责任信访、法治信访,省广播电视局结合实际,制定了《安徽省广播电视局通过法定途径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试行)》(以下简称《清单》)。现将《清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认真掌握分类处理工作要求,从入口处加强对投诉请求的甄别,依据《清单》,确保信访投诉请求准确分类导入。

二、做好宣传引导工作。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要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向社会公开《清单》,让群众知道自己的投诉请求,通过哪个途径、依据什么法律规定、按照什么程序去反映和解决,明白找谁办、怎么办。

三、加强对干部的教育培训。分类处理工作要采取举办培训班、开展专题讲座、编写辅导读本和操作手册等方式,加强教育培训,使广大干部准确把握分类处理工作要求,增强主动性和自觉性,提高依法办事能力。

特此通知。

 

                                                                                                                                         安徽省广播电视局

2019年919           

 

 

 

 

 

 

 

 

 

抄送:省信访局 


安徽省广播电视局通过法定途径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试行)

一、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

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一)不服安徽省广播电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序号

行政处罚内容

1

对省级广播电视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

2

吊销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3

吊销电视剧制作(乙种)许可证的处罚

4

吊销广播电视站许可证的处罚

5

吊销广播电视频率使用(乙类)许可证的处罚

6

吊销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7

吊销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的处罚

2.法定途径:

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1)《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

(2)《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

(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34号)《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2号)《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45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3号)《〈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电部令第11号)《安徽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

(二)不服安徽省广播电视局作出的行政强制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序号

行政强制内容

1

查处违反广播电视行政管理的案件时,对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进行登记保存。

2.法定途径:

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

(三)不服安徽省广播电视局作出的行政审批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序号

行政审批内容

1

国产电视剧(动画片)完成片审查发行许可

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许可

3

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

4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5

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乙类)

6

电视剧制作许可(乙种)

2.法定途径:

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1)《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

2)《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

3)《〈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电部令第11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34号)《广播影视节(展)及节目交流活动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38号)。

4)《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皖政〔201471号)。

(四)不服安徽省广播电视局作出的其他行政职权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序号

其他行政职权内容

1

安徽省广播电视精品专项奖励资金核拨

2

引进境外影视剧、题材涉及重大敏感内容的其他境外电视节目和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初审

3

影视节目制作机构与外方合作制作电视剧初审

4

服务范围为省级行政区域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审核

5

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甲种)审核

6

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审核

7

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及省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标初审

8

付费频道开办、终止和节目设置调整及播出区域、呼号、标识识别号审核

9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甲种)审核

10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初审

11

跨省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核

12

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证(甲类)核发初审

13

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不含小功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初审

14

搬迁无线广播电视设施审核

15

重大题材和特殊题材国产电视剧完成片审查发行许可审核

16

对广播电视设备器材生产企业进行质量保障体系审核

17

实施广播电视统计调查

18

举办国内区域性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核准

19

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转播类服务备案

20

受总局委托对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核准

21

境外人员及机构参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审核

22

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设方案核准

23

省级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播出、传输、发射系统运行核准

2.法定途径:

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1)《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

2)《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45号)。

3)《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25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3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5号)《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7号)《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42号)《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45号)《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 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广电总局令第60号)《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62号)《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63号)

4)《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广电总局关于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审批事项的通知》(广发〔201024号)《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广发办字20031190号)《安徽省广播影视精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21460号)。

(五)安徽省广播电视局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对机关、事业单位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

1.具体投诉请求: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有关人事处理不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

2.法定途径:

内部申诉。

3.主要法律依据:

1)《公务员法》。

2)《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45号)等。

(六)安徽省广播电视局与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1.具体争议: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2.法定途径:

协商(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3.主要法律依据:

1)《劳动合同法》《公务员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民事诉讼法》。

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5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

3)《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总政治部关于印发<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09号)《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总政治部关于修改<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8号)等。

二、揭发控告类投诉请求

揭发控告,是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

(一)检举控告违法行为,要求安徽省广播电视局作出行政处罚行为。

1.投诉的违法行为:

本清单第一部分第一项所列的行政处罚行为。

2.法定途径:

行政处罚举报。

3.主要法律依据:

1)《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著作权法》。

2)《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

3)《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广电部 公安部、国家安全部令第1号)《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2号)《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9号)《安徽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

(二)检举安徽省广播电视局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反映安徽省广播电视局机关、直属单位工作人员旷工或因公外出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违反法定权限实施行政许可;违反规定办理招标投标;违反规定向法人摊派或收取财物等。

2.法定途径:

行政监察举报。

3.主要法律依据:

1)《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三)检举安徽省广播电视局党员干部违规违纪问题。

1.具体投诉请求:

反映党员干部热衷虚名造政绩、树“形象”,脱离实际,脱离群众;买官卖官,任人唯亲,违规提拔干部;插手工程建设项目,为亲属或关系户谋取利益;多占住房、超标配车,公款吃喝旅游,生活奢靡等。

2.法定途径:

纪律检查举报。

3.主要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

三、信息公开类投诉请求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公开由其在履职过程中制定或者获取的某些信息。

(一)申请信息公开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4条规定,应向安徽省广播电视局办公室提出。

(二)认为安徽省广播电视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1款规定,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三)认为安徽省广播电视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2款规定,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人民政府或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