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4日,泾县公安局快侦快办,依法对阻碍疫情防控工作的徐某某处行政拘留拾日处罚。
2020年2月4日16时零4分,泾县城区贺村西路129号“足天下”足浴店发生纠纷,要求警方出警。接警后,泾县公安局泾川派出所民警潘云峰立即率员赶到现场展开案件调查。与此同时,该案引起泾县公安局领导高度重视,要求依法快侦快办。
经调查,2020年2月4日16时许,在泾县泾川镇贺村西路129号的“足天下”足浴店,泾县卫健委防控新型冠状病毒工作人员要求业主徐某某停业,可足浴店老板徐某某态度恶劣,将卫健委工作人员张贴的停业告示撕碎,并对卫健委工作人员进行辱骂。鉴于徐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当日,泾县公安局依法对徐某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处罚。考虑到当前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对徐某某的行政拘留暂缓执行。
为强化新型冠状病毒防控工作,2月3日,泾县警方发布了《泾县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八个一律”的通告》。警方在此提醒,对违法干扰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坚决予以打击,决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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