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
  • 长辈版
泾县信访局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信访局> 政策法规> 部门文件
索引号: 11341729MB1533298L/202001-00002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泾县信访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安徽省信访条例》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文号:
发文日期: 2020-01-22 发布日期: 2020-01-22
有效性: 有效
《安徽省信访条例》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0-01-22 09:13 来源:泾县信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据了解,现行的《安徽省信访条例》于1995年11月通过并颁布,2005年12月修订。此次新修订的《安徽省信访条例》共10章56条,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作为一部地方性法规,新《条例》确定的是基本原则和程序性规定。新《条例》按照“诉访分离,分类处理”的原则,适用于本省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信访工作和信访人的信访活动。

施行新《条例》,将有利于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信访法规制度体系。

同时,有助于加强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增强国家机关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意识和广大干部法治意识、责任意识,进一步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导致信访事项发生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长治久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