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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MB1830807B/202002-00013 组配分类: 环境执法检查
发布机构: 宣城市泾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宣城市泾县生态环境分局2020年2月行政处罚案件公告 文号:
发布日期: 2020-02-26 15:21
宣城市泾县生态环境分局2020年2月行政处罚案件公告
发布时间:2020-02-26 15:21 来源:宣城市泾县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宣城市泾县生态环境分局2020年2月行政处罚案件公告

序号

处罚对象

违法行为

罚款(万元)

决定书下达时间

执行情况

1

安徽泽龙林产科技有限公司

黑脂池中的水污染物通过虹吸的方式排入厂区北侧无防渗漏措施的水塘

10

2020年2月11日



宣城市泾县生态环境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泾环罚字〔2020〕1号

 

安徽泽龙林产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3577084827T

地址:安徽省泾县蔡村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金富

2019年11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黑脂池中水污染物通过虹吸的方式排入厂区北侧无防渗漏措施的水塘。

你公司涉嫌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证据主要有11月21日对你公司的《宣城市泾县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1月21日对你公司生产厂长李荣伟的《宣城市泾县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1月22日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金富的《宣城市泾县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和《安徽拓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测报告》及现场照片等。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1月20日以《宣城市泾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泾环罚告字〔2020〕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命令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拆除非法排污软管,对厂区北侧水塘和围墙外沟渠进行清理,消除污染。(《宣城市泾县生态环境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泾环违改〔2019〕33号)已送达)。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对你公司处罚款壹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缴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泾县支行

户名:泾县非税收入管理中心

帐号:10007092635001000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宣城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泾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