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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9003257952H/202003-00055 组配分类: 意见征集
发布机构: 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面向社会】关于征求对《泾县砂石运营管理暂行办法》意见的公告 文号:
发布日期: 2020-03-05 09:51
【面向社会】关于征求对《泾县砂石运营管理暂行办法》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03-05 09:51 来源:泾县城镇化公司 浏览次数: 字体:[ ]

根据规范性文件决策程序,现就《泾县砂石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告期:2020年3月5日至3月15日,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就有关内容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一般情况公开征求意见30日,因我县未有明确的管理制度和执行标准,导致砂石私挖盗采现象严重,造成了大量国家资源流失,且严重的破坏了当地的自然环境。为有效遏制私挖盗采行为,规范我县的砂石开采运营,时间紧迫,因此我司公示的《泾县砂石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时间缩短为10天(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3号〕第十五条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联系人:康凯
      联系电话:18395525123
      电子邮件:911527559@qq.com

泾县城镇化公司
2020年3月5日


泾县砂石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进一步强化县域砂石资源管理,深入推进县委、县政府“生态立县、绿色发展”战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砂石,主要包含县域内的河道砂石和非河道砂石。

(一) 河道砂石是指依据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许可合规开采的砂石,以及河道、水库整治疏浚及涉水工程建设过程中产生的砂石资源。

(二) 非河道砂石是指河道砂石之外的市政工程、道路交通建设工程、房地产开发建设工程及农业开发等其他项目工程,在建设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砂石资源。

第三条 为切实规范砂石资源管理,县域砂石资源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开发、有效利用”的宗旨,由泾县城镇化建设有限公司(简称城镇化公司)依法统筹经营,坚持生态优先,保障内需。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县治砂治超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协调全县砂石资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治砂治超办)负责砂石资源管理日常工作,不定期会同相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研究治砂治超有关工作。

第五条 砂石资源属国家所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县、乡(镇)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砂石资源监管工作的领导,依法保护国家矿产资源。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委员会在砂石监督管理工作中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县治砂治超办负责全县砂石资源管理日常巡查、监管等相关工作;负责协调查处非法采砂、砂石运输车辆超载超限等违法违规行为。

2、县水利局负责河道砂石开采规划、河道整治疏浚规划和实施计划的编制、审批及河道施工的技术指导和监管工作;负责牵头组织河道整治疏浚现场勘查工作;依法依规查处与河道砂石相关的行政处罚案件;负责对河道整治疏浚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违章建筑进行拆除。

3、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对河道整治疏浚、砂石生产加工过程中出现污水直排、噪音、扬尘等影响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4、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河道整治疏浚、砂石加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5、县公安局负责打击涉砂违法犯罪,对涉砂类黑恶犯罪、阻挠砂石企业正常运营等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对非法盗采砂石涉嫌犯罪的,应提前介入,协同有关部门调查取证。县公安交警部门对违法运输砂石车辆超速、超载行为加大查处力度。

6、县交运局负责砂石运输车辆的管理,查处超限、非法营运、改装等违法行为和城市规划区外砂石运输抛洒行为。

7、县城管执法局负责城市规划区运输砂石途中出现的抛洒、扬尘等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协助对河道整治疏浚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违章建筑进行拆除,协助开展打击非法采砂行为。

8、县财政局负责每年从县级分成收益中安排“河道治理专项资金”,统筹用于全县河道整治疏浚后的河道岸线生态修复工作。

9、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非河道砂石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依法依规查处与非河道砂石相关的行政处罚案件。

10、发改、农业农村、林业、文旅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11、城镇化公司按照“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工作要求,规范开展河道整治疏浚施工、砂石开采、运输、加工、销售等工作,加强施工组织和日常管理。

12、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委员会做好对辖区内非法盗采砂石行为的日常监管,及时制止违法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协助做好辖区内河道整治疏浚项目的日常监管和矛盾纠纷调处工作。

第三章   规划编制

第七条 县水利局根据《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编制全县近期、中期及远期采砂规划,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河道采砂行政许可。

第八条 县水利局牵头、各乡(镇)政府配合,按照“长短结合”的原则,积极编制全县中小河流整治疏浚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结合河道整治疏浚项目的实施,充分有效利用砂石资源,保障县内砂石正常供应需求。

第四章   砂石来源

第九条 行政许可开采河道砂石,按照《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条 河道整治疏浚项目

(一)方案编制。县管河道整治疏浚工程量在10万m³以下,原则上由河道整治疏浚点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域中小河流河道整治疏浚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做到“五个明确”,明确疏浚范围、明确采挖深度、明确施工时段、明确监管措施、明确堤岸生态保护措施。县级以上河道或河道整治疏浚工程量在10万m³以上由县水利局根据《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组织编制河道整治疏浚实施方案。

(二)办理流程。由河道整治疏浚点所在乡(镇)向县水利局提出申请(申请附件包括河道整治疏浚实施方案、平面示意图等),由县水利局牵头,及时组织县治砂治超办、县城镇化公司等相关单位现场勘察,对实施方案可行性、必要性进行论证,无异议后现场会签。县水利局自收文起7个工作日内负责对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审批。

(三)组织实施。经批准实施的河道整治疏浚项目由城镇化公司按规范程序确定具有水利资质的单位规范施工。河道疏浚点所在乡(镇)应协同做好地方矛盾调处及现场监督管理工作。项目实施产生的砂石由县城镇化公司会同乡(镇)共同计量。

(四)监督管理。县水利局加强对河道整治疏浚施工过程中的技术指导和监管,对超量、超范围开采或私自对外销售运输行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县治砂治超办加强监督检查、巡查,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五)生态修复。按照“谁实施、谁负责、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规范河道整治疏浚行为,严格落实堤岸生态保护措施。县财政每年从县级分成收益中安排“河道治理专项资金”,用于河道岸线生态修复工作。

第十一条 涉水工程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砂石,由工程实施主管部门或所在乡(镇)负责向县治砂治超办、水利局报,县治砂治超办、水利局审核后,交由城镇化公司按规定程序计量收储处置。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建设工程及农业开发等其他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砂石,由工程实施主管部门或所在乡(镇)负责向县治砂治超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告,县治砂治超办、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后,交由城镇化公司按程序计量收储处置。

第十三条 县交运局开发建设的市政工程、道路交通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所产生的砂石,县交通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可用于交运局或该公司组织实施的相关工程建设

第五章   运营管理

第十四条  城镇化公司再砂石运营过程中对施工企业采取以下方式管理:

河道整治疏浚点施工企业原则上需具有水利施工资质,根据工程量大小按照规定采取会议确定、邀请招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取施工企业。

(一)施工企业进场施工前必须与城镇化公司签订施工合同、施工责任书

(二)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质量保证、安全管理责任体系,施工现场安全员、技术员需持证上岗,并制定施工计划、施工方案上报至城镇化公司。

(三)城镇化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切实加强对施工企业的监督管理。

(四)因罚没、应急等急需转运的砂石,城镇化公司可通过会议研究确定运输车辆、装载机械,严格按照县治砂治超办和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实施转运。

第十五条 城镇化公司应综合施策,加强砂石输车辆的跟踪管理,努力实现装载、运输全程可溯。

第十六条 为有效遏制砂石资源过度开采,生产加工后的砂石主要用于保障县内重点工程、民生工程、农民建房等需求,因重点工程基础换填需砂石原材料,由主管单位审核并出具相关证明,方可予以供应。

(一)为保障全县砂石市场的平稳运营,城镇化公司要合理规划、科学布点。

(二)搅拌站、施工企业砂石用量一次性超过0.5万m³的单位实行用砂审核备案制,县治砂治超办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定期核查。

(三)砂石销售市场价格由城镇化公司根据本县具体情况并参考周边县市情况确定,提前向社会公布城镇化公司根据实际运营成本的变化对砂石销售价格动态调整。

(四)贫困户、五保户等困难家庭建房购砂,由所在乡(镇)负责审核,按一定限量免费供应(每户免费供应砂料按建房批准面积最高不超过42吨、石子不超过21吨,超出部分按市场价格购买)。农民自建房根据房屋批建面积按市场价6折标准供应。

第六章   资金结算

第十七条 因河道整治疏浚及各类工程实施产生的砂石,由县府委托城镇化公司按规定程序代为处置。城镇化公司根据上一年销售单价(2019年砂砾石45元/方,卵石40元/方)80%比例将砂石资源处置收入交给由县水利局,由水利局开具按“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缴入非税专户,由县非税收入管理中心缴入国库。城镇化公司砂石运营产生的利润,年末按“国有资本经营收入”上缴。

第十八条 按照城镇化公司上缴的砂石资源处置收入,县财政、砂石资源所在乡(镇)按7:3比例分成;各乡(镇)砂石资源销售收入计入乡(镇)当年财政收入任务,不重复计算财力。县治砂治超办、城镇化公司要严格票据管理、计量计价,与乡(镇)每半年核算一次;县财政依据砂石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缴库情况及县治砂治超办、城镇化公司的审核意见办理资金拨付。部分河道疏浚工程根据属地实际情况,可采取“一事一议”的预拨方式,城镇化公司上报县水利局、县财政局说明情况后可直接拨付。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 由县治砂治超办牵头,县公安局、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交运局、城镇化公司等部门配合成立联动执法执勤机制,加强砂石采运销源头管理,规范砂石运营、定期或不定期对全县范围内非法采砂点、堆砂点、砂石加工点进行全面排查摸底,依法处置。

二十 县治砂治超办牵头,相关部门协同积极推行砂石采运单制度,规范砂石采、运、销等各环节监管,按照《关于印发<泾县非法采砂超限超载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泾办发[2018]3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非法采砂超限超载运输治理工作的意见》(泾办发[2018]39号)执行。

第二十一条 县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乡镇应加强区域及部门协作,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联合执法和专项整治行动,加强对本区域采砂活动监督管理,始终对违法采砂行为保持高压态势。

第二十 本办法暂行三年,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过程中,国家法律法规修订或政策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