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下列不动产权证因遗失,现申明作废,特此公告:
权利人
坐 落
用途
不动产权证号
登记
面积
公告起止日期
赵荣、邬冬平
泾县泾川镇城东路
商住
房地权证泾县字第2013031744号
房地权证泾县字第2013031745号
泾国用(2014)第0195号
房屋:217.54平方米
土地:63.22平方米
2020.03.16-2020.04.07
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应在公告期限内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复查申请,提交复查申请书和有关证明材料。
泾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03月16日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