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内部协商论证情况
2020年3月9日,县科商经信局向各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等20个单位发送了《泾县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收到泾川镇和发改委、市场监管局反馈意见6条。
(一)泾川镇提出3条意见,分别为:
1、在“第十一条”中增加“对废旧液体、废油有渗漏及污染环境的行为,必须进行整改和相应处罚”。
处理情况:未采纳。
未采纳理由:在“第十一条”中,生态环境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2、针对“第十三条”,建议加大罚款及处罚力度。
未采纳理由:本条内容涉及罚款及额度多少,依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3、在“第十六条”第一款内容后,增加“一旦违反,吊销营业执照,并取消从事回收行业资格”。
未采纳理由:对违反本条规定,已明确“由公安机关依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县发改委提出1条意见:将第五条“县发改委负责研究提出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修改为“县发改委负责贯彻落实上级关于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
处理情况:采纳。
采纳理由:县级发改部门不具备此职责及权限。
(三)县市场监管局提出2条意见,分别为:
1、将第七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工商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修改为“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市场主体登记条件,依法注册登记后,并经环保、消防等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处理情况:部分采纳。
采纳部分理由:因机构改革,工商行政管理已不存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外名称或职能表述均已改为“市场监督管理”或“市场主体登记”。
未采纳部分理由:环保、消防部门审核事项,第九条、第十条中已明确做了要求。
2、将第二十条“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修改为“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机动车等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采纳理由:国务院《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法规已有相关规定。
二、征求公众意见情况
2020年3月13日县科商经信局将《泾县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刊登于县政府网站首页向公众征求意见,截至3月24日,未收到公众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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