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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9MB1625539U/202004-00059 组配分类: 补偿方案
发布机构: 泾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名称: 泾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文号: 泾征补公告〔2020〕5号
发布日期: 2020-04-20 09:52
泾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发布时间:2020-04-20 09:52 来源:泾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我县于2020年4月13日发布了《泾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启动公告》(泾征启公告〔2020〕5号),现依据前期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拟征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规划、财政、人社、住建和农业农村等部门依法拟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地块位置范围:琴溪镇新元村,茂林镇唐里村,泾川镇山口社区、幕桥社区,具体范围以勘测定界图为准

二、土地现状

集体农用地19.5092公顷(其中耕地17.8651公顷),集体建设用地1.4520公顷,集体未利用地0.2401公顷,具体见《征地现状调查表》。

三、征收目的

本项目拟征收土地用于商服用地、住宅用地、工矿仓储用地建设,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征收情形。

四、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被征地村组

农用地征地面积(公顷)

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元/亩)

建设用地征地面积(公顷)

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元/亩)

未利用地征地面积(公顷)

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元/亩)

琴溪镇新元村

1.0684

36750

/

/

0.1901

18375

茂林镇唐里村

0.2501

36750

/

/

/

/

泾川镇山口社区、幕桥社区

18.1907

42300

1.452

21600

0.05

21600

合计

19.5092

/

1.452

/

0.2401

/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泾县被征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宣政秘〔2015〕335号)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五、安置方式与社会保障

(一)采取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险安置办法。

(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按照《泾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就业培训实施细则》(泾政〔2007〕69号)文件要求办理。

六、听证事项

凡对本方案有异议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泾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其他形式均不予采纳。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或放弃听证。

七、补偿登记、签约期限

土地房屋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于2020年4月20日至2020年5月19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理补偿登记,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书。未如期办理土地征收补偿登记手续的,将依据现状调查情况采取公告告知。

八、禁止事项

在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泾征启公告〔2020〕5号)之日起,抢栽抢建一律不予补偿。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由泾县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胡学英 杨瑜     联系电话:0563-5120096)

2020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