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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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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9003258162C/202005-00004 组配分类: 互动回应
发布机构: 泾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互动回应】个人能否从事农村公益电影放映? 文号:
发布日期: 2020-05-07 09:59
【互动回应】个人能否从事农村公益电影放映?
发布时间:2020-05-07 09:59 来源:泾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新的电影产业促进法已于2017年3月1日实施,其中第三章第二十五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负责电影发行、放映活动审批的电影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颁发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或者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布。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个人从事电影流动放映活动,应当将企业名称或者经营者姓名、地址、联系方式、放映设备等向经营区域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