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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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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90032580588/202004-00048 组配分类: 其他解读
发布机构: 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名称: 【文字解读】人社扶贫工作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20-04-09 10:18
【文字解读】人社扶贫工作解读
发布时间:2020-04-09 10:18 来源: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人社扶贫工作解读。

一、政策依据和背景

      1、2017年8月1日,人社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联合发布《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意见》,为开展社保扶贫工作指明了方向。

      2、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和县委县政府打赢脱贫攻坚战决策部署,我县于2018年出台泾人社〔2018〕88号《关于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通知》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使社保扶贫政策在支持帮助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参保,实现法定人员全覆盖,逐步提高社保待遇水平,助力参保人员精准脱贫。保障民生,有效解决贫困代际传递问题。

三、政策起草过程

       1、自2018年起对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未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计生特别辅助对象等特殊困难群体,由县政府按每年200元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上述人员有多重身份的,只能选择一种身份进行代缴),并按规定给予补贴。
       2、所有建档立卡人员,年满16周岁、非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人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要实现应保尽保,应发尽发,全面覆盖。



四、工作目标

     1、2019年我县为“五类特殊困难群体”代缴城乡养老保险6677人,代缴金额133.54万元,代缴率100%。
     2、 2019年我县实现对所有符合参加城乡居保条件的建档立卡人员应保尽保,应发尽发。
     3、 2020年,我们围绕社保扶贫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加强调研,摸清底数,拟定步骤,细化措施,使社保扶贫政策在支持帮助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参保,实现法定人员全覆盖,逐步提高社保待遇水平,助力参保人员精准脱贫。


五、政策的重点内容

     1、深刻领会就业脱贫在脱贫攻坚战中的重要意义。就业是最大的民生,是最大的民生工程、民心工程、根基工程。

           ——《在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2014年5月28日)
 一人就业、全家脱贫,增加就业是最有效最直接的脱贫方式,长期坚持还可以有效解决贫困代际传递问题。
           ——《在东西部扶贫协作座谈会上的讲话》(2016年7月20日)

微观上来看:   
  一是就业是贫困家庭脱贫的主要手段。
  二是不断扩大贫困劳动者就业规模是脱贫攻坚的根本要求。
  三是提高就业稳定性是解决贫困代际传递问题重要措施。
宏观上来看:
开发人力资源,激活闲置劳动力,农村富余劳动力
扩大就业,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减少失业,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通过转移就业解决1000万人脱贫。
    对有劳动能力的,要通过产业扶持、转移就业等办法实现脱贫;对丧失劳动力的,要确保病有所医、残有所助、生活有兜底。
    一个健康向上的民族,就应该鼓励劳动、鼓励就业、鼓励靠自己的努力养活家庭,服务社会、贡献国家。要改进工作方法,多采用生产奖补、劳务补助、以工代赈等机制,教育引导广大群众用自己的辛勤劳动实现脱贫致富。 

 存在问题:贫困户脱贫内生动力不足,
   “上热下冷”、“等靠要”。
    一、加大未就业尚无就业意愿的贫困劳动者教育引导力度,
    二、加强技能培训,增强贫困群众自我发展能力和致富本领。
    三、典型引路、宣传引导、营造氛围

要支持贫困地区农民在本地或外出务工、创业。要加大扶贫劳务协作,提高培训针对性和劳务输出组织化程度,促进转移就业,鼓励就地就近就业。一、技能脱贫培训

培训对象: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创业愿望的贫困户家庭劳动力,原则上每人每年可免费参加1次技能脱贫培训。

培训方式:就业技能脱贫培训、创业培训和技工教育培养三种方式。
二、贫困家庭子女相关补贴

1、贫困家庭子女一次性生活补贴。对贫困家庭子女到省内技工学校寄宿就学的,毕业后按每人2000元给予一次性生活费补助。

2、“工学一体”生活补助。贫困家庭子女到市内企业或职业院校参加“工学一体”就业就学,学习满一年后给予每人1000元一次性生活费补助。

三、新型经营主体培训补贴

    对各类企业、就业扶贫驿站(车间)、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者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根据吸纳人数,按照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不超过6个月的职业培训补贴(与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不可重复享受)。
四、享受转移就业交通费补贴、扶贫基地岗位补贴、居家就业补贴。

   1.转移就业交通补贴:对通过转移到户籍所在县以外就业的贫困劳动者且稳定就业达6个月以上的,可按照市域内、市外省内外二个层次分别申报300元、400元标准的转移就业交通补贴。原则上,贫困劳动者1年内可申领转移就业交通补贴不超过2次。

 2.对认定为就业扶贫基地的,吸纳贫困劳动者就业人数在10人以上且稳定就业达6个月以上的,给予就业扶贫基地一次性3万元的奖补。对在就业扶贫基地就业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劳务协议)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给予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每人每月300元标准进行补助,并按每人每年1000元标准给予基地一次性奖励。
 3.对无法外出就业的贫困劳动者自力更生,在家从事手工编织、来料加工等工作6个月以上,根据合作或劳务协议和领取报酬证明,对居家就业的贫困劳动者给予每人每年1000元一次性就业补助。对组织贫困劳动者居家就业的单位或实体,按照每人每年300元标准给予就业奖励。

4.生产经营主体吸纳就业补贴: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乡村旅游、家庭农场、农村电商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者就业并签订6个月以上的劳务协议且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按照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贫困劳动者岗位补贴;按照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生产经营主体一次性就业补贴,并全额补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五、其他项政策补贴

 1.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中介机构、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所或乡村能人介绍、组织贫困劳动者转移就业的,对成功介绍或组织贫困劳动者与企业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250元标准给予介绍机构(人)职业介绍补贴。

    2.公益岗位就业补贴:对在公益岗位就业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贫困劳动者,按照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贫困劳动者岗位补贴,并全额补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鼓励有条件的贫困村利用村集体收益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3.公益性岗位补贴:围绕美好乡村建设,将农村保洁、保绿、保安等岗位纳入公益性岗位;对企业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贫困劳动者的,企业应依法按月足额支付岗位人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并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以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5项社会保险费用为标准(不含劳动者自己缴纳部分)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按每人每月不超过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的50%给予劳动者;同时,为调动用人单位稳定就业岗位积极性,按每人每月300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补助。六、享受创业扶持相关政策

      创业扶持政策:为有创业意愿贫困劳动者提供免费创业培训,符合条件的提供1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并给予财政贴息,对创业成功的可给予一次性5000元创业补助。
政策调整-----


(一)技能脱贫培训。培训对象由原来的16-59周岁调整为16-65周岁。

(二)增加生产经营主体吸纳就业补贴。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乡村旅游、家庭农场、农村电商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均可享受。

(三)就业扶贫基地增加一次性奖补。吸纳贫困劳动者就业人数在10人以上且稳定就业达6个月以上的,给予就业扶贫基地一次性3万元的奖补。不能达到标准的不享受一次性奖补,只享受岗位补贴。


(四)就业扶贫驿站和扶贫车间政策变化。
1、就业扶贫驿站和扶贫车间概念发生变化,分开管理。 
2、补贴标准变化。对于认定的贫困村就业扶贫驿站,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每年不超过2万元的定补;对于认定的非贫困村就业扶贫驿站,根据服务绩效给予补贴。将原单独建设并经认定的就业扶贫车间给予8万元以内一次性奖补资金与企业吸纳贫困劳动者奖补资金合并,根据吸纳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贫困劳动者人数,按每人每年2000-3000元的新标准给予就业扶贫车间补助。

(五)转移就业交通补贴。
一是取消县内交通补贴200元的标准。
二是规定贫困劳动者1年内可申领转移就业交通补贴不超过2次。




六、《办法》的创新举措

一、疫情防控期间县内务工贫困劳动力就业补贴

  疫情防控期间对在县内务工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有法定用工主体,月务工时间不低于法定时间、工资待遇不少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1500元/人·月给予补贴,与就业扶贫其他个人岗位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
二、疫情防控期间小微企业吸纳贫困劳动者就业补贴

  对疫情防控期间吸纳贫困劳动者就业的小微企业,根据新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贫困劳动者数量,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4万元。
三、疫情防控期间就业扶贫车间相关补贴

  1、在疫情防控期间新增就业岗位的就业扶贫车间,根据新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用工协议)的人员数量,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对其中吸纳因疫情无法返回湖北就业人员、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人员、贫困劳动者的,标准提高到每人2000元,每个车间补贴最高不超过4万元。

2、对3月15日之前复工复产的就业扶贫车间,根据贫困劳动者实际复工复产人数,按照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复工复产补助;对3月31日前复工复产的就业扶贫车间,根据贫困劳动者实际复工复产人数,按照每人3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复工复产补助,复工复产补助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主要用于就业扶贫车间购买口罩、消毒等防疫物资。

3、因疫情影响,就业扶贫车间处于半停产、间歇式生产、开工不足,在就业扶贫车间已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贫困劳动者未上岗的,可继续给予贫困劳动者就业补贴,阶段性扶持政策期限为3个月,到期后根据疫情防控实际情况可视情延长,最多不超过6个月。鼓励就业扶贫车间优先参加工伤保险,降低企业因疫情产生的工伤风险。疫情防控期间,对复工复产后暂达不到带贫标准的就业扶贫车间,暂不取消认定,可继续享受扶持政策。

四、疫情防控期间失业保险相关政策

  对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受疫情影响下岗失业的贫困劳动者,不符合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的,可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发放最高不超过每月1000元、最长不超过3个月的失业补助金,与失业保险金不可同时享受。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贫困劳动者,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

五、疫情防控期间贫困劳动者培训相关补贴

  贫困劳动者参加线上培训期间,按每人每天30元标准给予生活费补助,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将企业新录用贫困劳动者岗前技能培训的补贴标准提高到不低于人均1000元。


七、下一步工作打算

目前,我县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1.01万人,有意愿贫困劳动力8491人,已实现就业8242人,就业率达97.07%;认定就业扶贫车间12家,吸纳就业241人,其中贫困人口75人,带贫率达31%;为帮助有就业意愿的贫困劳动者实现稳定就业,帮助待复工的贫困劳动者实现临时性就业,我局在全县范围内征集就业岗位5862个,其中可吸纳贫困劳动者稳定就业的岗位1022个(包括企业就业岗位、公益性岗位、公益辅助岗位等),可临时性就业的岗位4660个(包括季节性采茶工、见习岗位、企业临时性岗位等)。

1.贫困户等、靠、要思想严重。当前从中央到地方,扶贫工作都列为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出台了各项优惠政策,对贫困户的扶持力度越来越大,贫困户得到的实惠也越来越多,使很多贫困户不愿脱贫摘帽,在就业扶贫工作开展过程中积极性不高,不愿意以就业的形式脱贫。

2.精准帮扶落实不到位。有的帮扶单位、乡镇、村干部对就业帮扶政策了解不透彻、执行不到位,在具体的帮扶措施方面也不能做到因户实策。

3.基层就业脱贫工作人员变动频繁且人员少,对政策一知半解,也影响到政策的落实。

(一)进一步摸清信息。组织力量采取电话、微信、进村入户等方式,对全县贫困劳动力就业状况进行摸底调查,特别是对暂未返岗、就业转失业的,摸清原因、就业意向、技能水平,有针对性地帮扶。
(二)开展多形式就业服务。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有针对性地将岗位采取“点对点”的方式推介到每一位未就业贫困人员手中,同时采取“村动员、乡镇组织、人社对接”的方式帮助待复工人员和有临时性就业需求的人员送上岗位。
(三)积极落实就业脱贫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