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农民文化乐园建设补助
未享受补助的已建成农民文化乐园;符合省级美丽乡村中心村、文化旅游特色村及贫困村三项条件之一,按照农民文化乐园标准建设,并在2020年10月底前完工验收合格;按照建设实际规模给予5-15万元补助。
(二)乡镇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建设补助
根据乡镇原有条件和等级站评定标准,进行改建和完善基础设施功能的,按照建设实际规模给予10-50万元一次性补助。
三、项目申报、验收、拨款程序
(一)已建成但未享受补助的村级农民文化乐园
1.项目申报。
各乡镇于文件印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已建成农民文化乐园建设情况报送至县文旅局。
2.项目验收。
乡镇向县文旅局提交验收申请材料:建设方案、招投标材料、投资决算、审计报告、项目合同、票据复印件及项目实施情况;项目实施情况及决算要在乡镇(社区)、村政务公开栏公示。县文旅局组织现场验收。
3.资金拨付。
项目验收合格后,按程序进行资金拨付。
(二)新建村级农民文化乐园和乡镇综合文化服务中心
1.项目申报。各乡镇分别根据农民文化乐园和综合文化服务中心试点标准,对照已建成项目进行梳理,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拟定建设方案,于文件印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送至县文旅局。
2.审核公示。县文旅局组织专人进行现场审核通过后,项目建设方案要在乡镇(社区)、村政务公开栏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3.组织实施。公示无异议后,各乡镇严格按照项目建设方案组织实施,确保项目按期按质完成。
4.项目验收。项目完工后,乡镇向县文旅局提交验收申请材料:招投标材料、投资决算、审计报告、项目合同、票据复印件及项目实施情况;项目实施情况及决算要在乡镇(社区)、村政务公开栏公示。县文旅局组织现场验收。
5.资金拨付。项目资金分二期拨付。一是在建设方案公示无异议后,先行拨付50%项目启动资金。二是在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项目资金余款。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乡镇要加大对政策的宣传力度,为项目实施营造良好氛围。确定专人负责项目的编报、实施、验收等方面工作。具体操作过程要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的原则,确保程序合规。
(二)规范落实。建设标准涉及诸多硬性指标,各乡镇、相关部门要认真对照标准,制定实施方案,扎实推进各项工作,确保各项目按期按质按量全面完成。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建设任务或建设不合格未通过验收的,县文旅局不再拨付项目资金余款,三年内不安排该乡镇任何文化旅游项目建设资金。对按标准建设且成效明显的,将给予一定奖补。
(三)严格督查。将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情况纳入目标管理考核。各乡镇要确保专项资金精准到位,如工作不力,导致专项资金不能发挥作用,影响建设效果的,或把关不严而影响社会稳定以及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将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当年目标管理考核予以扣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