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预防和迅速处置民间借贷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减少民间借贷突发事件对我镇经济金融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经研究决定特制定此工作方案:
一、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和非法金融机构取缔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民间借贷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三、指导思想、主要任务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保证全镇经济安全运行、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关于整顿金融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属地为主、部门配合、职责明确、打防并举、综合治理、重在治本的原则,建立健全管理、预防、处置民间借贷突发事件的工作机制,切实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二)主要任务
充分认识处置民间借贷突发事件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研究制定我镇防范和处置民间借贷突发事件工作的各项制度和措施,及时查处非法集资案件,特别是社会影响面大、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依法解决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三)工作原则
1、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处置民间借贷突发事件工作既要立足当前,又要着眼长远,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
2、把握政策,维护稳定。从实际出发,正确处置民间借贷突发事件,及时查处非法集资行为,维护公众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3、分工协作,联动整治。相关部门要分工协作,密切合作,切实落实责任,细化工作任务,解决突出问题,依法妥善处置。
三、组织体系、部门责任和工作机制
(一)组织领导
成立由王文军同志任组长,徐志林任副组长,财政所、信访办、派出所、工商所、农综站、林业站、文化站、经济发展办、综治办、司法所、农商行等单位的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三里镇处置民间借贷突发事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综治办,具体负责全镇处置民间借贷突发事件工作的协调、推进,由徐世水任主任。
(二)部门责任
镇信访办:负责做好民间借贷突发事件的信访接待、安抚工作,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信息
镇派出所:负责维护社会秩序,防止因民间借贷纠纷出现群体性事件;依法查处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犯罪案件;加强对网络内容的侦查和引导,及时封堵和删除网络有关我镇民间借贷问题的不实报道,澄清事实,会同有关部门对外统一发布信息;组织制定全镇非法金融案件处置预案;设立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群众举报中心,对举报案件进行及时侦破。
镇工商所:负责对全镇担保公司、投资公司的注册管理,依法实施年检;对镇投资公司合规性进行全面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上述机构的清查整顿,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注销。
镇财政所:负责完成镇政府交办的处置民间借贷突发事件的有关事项,配合做好有关处置工作。
镇文化站:负责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及时披露民间借贷突发事件的表现形式、特点及危害剖析典型案例,增强公众的风险意识和辨别能力,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虚假广告误导社会公众。
镇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对镇小额贷款公司和担保公司的合规性进行全面检查,对超出经营范围进行违规经营的,配合工商部门予以取缔。
镇综治办、司法所:负责审查我区制定出台的民间借贷方面的政策性文件;负责民间借贷事件处置过程中的法律事务及法制宣传工作。
镇农商行:负责银行系统内及利用非法从事银行行业金融机构业务进行非法借贷活动的处置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配合公安部门做好对涉案单位及人员账户的查询、冻结工作。
(三)工作机制
1.风险防范机制
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对民间借贷突发事件的防范和预警,对民间借贷突发事件多发行业,主管部门要主动开展风险排查,防止风险积聚。各单位要制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进行监测,逐步建立起群众举报、媒体引导、部门监管和机制预警相结合的风险防范机制。
受理群众举报投诉。人民群众举报投诉是防范和预警民间借贷突发事件的重要信息来源。各成员单位要切实提高认识,拓宽信访渠道,设立公开电话、信箱、电子邮箱和机构,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并在职责范围内查实,向镇综治办报告。
部门监管与联合查处相结合。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加强监管,同时密切配合,形成防止民间借贷突发事件的发生和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的合力。
2.信息共享和案件通报机制
成员单位要加强信息的沟通交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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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机制
制定处置民间借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发生民间借贷突发事件后,经领导小组批准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能协调配合,保证措施得力、人员到位,在镇综治办的组织下有序开展处置工作。
四、发生民间借贷突发事件的处置程序
(一)接到民间借贷突发事件报告后,经领导小组批准启动应急预案。
(1)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部门职责要求,立即采取措施,及时切断风险源,防止风险扩散。有关部门要提前介入,调查取证。对重大非法集资案件,要采取适当预防措施,控制涉案人员和资产,保护证据,防止事态扩大和失控。
(2)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做好参与群众和单位的稳定工作,严防恶性群体事件的发生。
(3)镇综治办召开成员单位会议,通报民间借贷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分析研究事件的性质和成因,提出处置方案,报领导小组审定。
(4)领导小组视事件情况设立信息发布组、治安维护组、风险处置组、法律咨询组等职能工作组,开展相关工作。
(二)立案
凡涉嫌非法集资的案件,对其中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可直接由公安机关立案侦办。公安机关依法履行司法程序。
(三)报告机制
对难以定性的事件,由领导小组上报上级有关部门认定;对重大事件,其认定结论和处置意见,由领导小组上报市有关部门进行最终认定。
(四)取缔
凡非法集资的案件一经认定,应尽快予以取缔。由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公安、工商、行业主管或监管部门依法向社会发出取缔公告,执行取缔任务,宣传部门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五)善后
对一般性民间借贷突发事件,相关部门要引导当事人走法律程序维护合法权益;对非法集资案件一经认定和取缔,应立即成立清算小组,由行政或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加,负责处理债务清偿、清退和善后等事宜。各成员单位要配合做好善后和维护稳定工作。
(六)应急结束
处置非法集资突发案件工作结束后,由领导小组做出决定,宣布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五、监督管理
(一)宣传、培训和演练
加强对处置民间借贷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人员和社会公众应对民间借贷突发事件的实战能力和水平。
(二)责任追究
对在处置民间借贷突发事件工作中玩忽职守且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给予有关部门、单位责任人行政处分;违反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监督检查
镇综治办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应急措施落实到位。
六、附则
(一)本预案经镇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