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财政资金的监管力度,规范经费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除维持本单位日常运转经费以外,政府明确了具体项目、指定了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包括中央、省财政专项拨款和市、县财政安排的项目资金。凡由各级财政拨付给局本级及下属各单位的单项在一定数额以上的专项资金和专项补助,均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1.公开、公正、科学、高效;
2.集中使用,突出重点,择优安排;
3.专户专账,专款专用;
4.依法行政,规范管理;
5.跟踪问效,责任追究。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
凡需要申请专项资金的,应将相关材料报送至县局警保部门,经县局主要领导同意后,由警务保障室统一申报。属于年度预算安排的,由警务保障室在编制年度预算时一并申报;属于临时性追加的,由警务保障室专项申报。对属于多渠道筹资合办的项目,在申报前,须先落实其他资金来源。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专款专用。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确定后,严禁随意调整预算,改变支出用途。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专项资金使用用途、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的,业务部门必须提出变更申请,并附变更政策依据和说明,按规定程序报批。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挪用,不得用于专项资金规定使用范围以外的开支。
第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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