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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90032581114/202001-00073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泾县财政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名称: 关于印发《泾县县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
发文日期: 2019-11-29 发布日期: 2020-01-01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泾县县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1-01 10:06 来源:泾县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关于印发《泾县县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县属相关国有企业:

为深化县属国有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规范国有企业工资收入分配秩序,现将《泾县县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1129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府办、县政协办、县人社局


泾县县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收入分配政策规定,结合县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属企业,是指泾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县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县属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由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予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第四条 县属企业工资总额实行预算管理。企业每年度围绕发展战略,按照国家工资收入分配宏观政策要求,依据生产经营目标、经济效益情况和人力资源管理要求,对工资总额的确定、发放和职工工资水平的调整,作出预算安排,并且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

第五条 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市场决定与政府监管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在县属企业工资分配中的决定性作用,实现职工工资水平与劳动力市场相适应、与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相匹配。更好发挥政府对县属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指导和调控作用,改进和加强事前引导和事后监督,规范工资分配秩序。

(二)坚持效益导向与维护公平相统一。坚持县属企业工资分配既有激励又有约束、既讲效率又讲公平。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健全县属企业职工工资与经济效益同向联动、能增能减的机制,在经济效益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同时实现劳动报酬同步提高。统筹处理好不同行业、不同企业和企业内部不同岗位职工之间的工资分配关系,调节过高收入。

(三)坚持分类分级管理。完善出资人依法调控与企业自主分配相结合的县属企业工资总额分级管理体制,县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调控县属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定内部薪酬分配。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工资总额实行单列管理,集团本部与所属企业之间工资总额不得相互挤占使用。

(四)预算约束原则。工资总额在预算范围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原则上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但发生兼并重组或关闭退出、新设企业或机构、新建项目、增加生产线等情况而规模性增加或者减少人员的,可按照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合理增加或者减少工资总额。企业因接收政府指令性安置退役军人或有关程序批准而增加人员的,可按本企业上年度同类人员平均工资据实核增工资总额。

第二章 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职责

第六条 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由县属企业自主编制,按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根据企业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并结合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程度,分别报县国资委备案或核准后执行。

1、商业一类、公益类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实行备案制管理。其中,未建立规范董事会、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内控机制不健全、工资分配存在重大违规行为的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认定,其工资总额预算应实行核准制管理。

2、商业二类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实行核准制管理。其中,已建立规范董事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控机制健全、工资分配未发生重大违规行为的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同意,其工资总额预算可实行备案制管理。

县国资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规定;对县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编制、报告及执行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县属企业编制、执行工资总额预算,并对预算执行结果进行清算评价。

第七条 县属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制度,推动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完善考核和薪酬分配制度,健全内部工作制度和组织体系,建立工资增长与企业效益增长相适应的联动机制。

县属企业负责组织开展集团本部工资总额预算编制、执行以及内部监督、评价工作。

县属企业对所属企业工资总额实行预算管理,负责审核所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并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第八条 县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指标基数的确定。已经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以县国资委清算确定的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未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初始工资总额预算基数原则上参照上年度企业实发工资总额合理确定基数。对上年实发工资总额低于前三年平均数的(剔除企业或项目关闭退出导致规模性减人而减少工资总额等影响因素),可以前三年工资总额的平均数为基数。对于新组建企业,可按照县内同级同类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和实有职工人数合理确定工资总额预算基数。工资总额预算基数中,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工资单列。

县属企业以县国资委清算确定的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薪酬策略、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和经济效益,结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合理确定年度工资总额。

第九条 县国资委根据企业功能定位、行业特点,科学设置联动指标,合理确定考核目标,突出不同考核重点。工资效益联动指标原则上为23个,由县国资委结合企业实际选择确定。

(一)商业一类企业应选取反映经济效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市场竞争力的指标,主要在利润总额(或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人均利润、人工成本利润率等指标中选取。

(二)商业二类企业在主要选取反映经济效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指标的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选取体现国家战略、保障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运行、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以及完成特殊任务等情况的指标,主要在利润总额(或净利润)、营业收入、任务完成率、人均利润、人工成本利润率等指标中选取。

(三)公益类企业应选取反映成本控制、产品服务质量、运营效率和保障能力等情况的指标,兼顾体现经济效益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指标,主要在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或净利润)、任务完成率、成本控制率、人均营业收入、人工成本利润率等指标中选取。

对县属企业承担重大专项任务、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等特殊事项的,县国资委合理认定后,可依据有关收入分配政策,研究工资分配支持措施,推动企业凝聚改革发展动力,集聚创新人才,实现高质量发展。

第十条 工资总额预算与利润总额等经济效益指标的业绩考核目标值挂钩,并且根据目标值的完成程度确定不同的预算水平。

(一)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可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范围内确定。其中:上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县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2倍的,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80%范围内确定;对主业不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调控水平及以上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应低于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所有工资总额增幅不得超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

(二)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外,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

(三)剔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者适度下降,其中,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达不到90%的,当年工资总额下降幅度不低于5%

第十一条 工资总额预算在按照经济效益决定的基础上,还应当根据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效率的对标情况合理调整。企业当年经济效益增长但劳动生产率未提高的,工资总额应当适当少增。

第四章 工资总额管理程序

第十二条 县属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收入分配政策规定和县国资委有关要求编制工资总额预算。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于每年4月报县国资委备案或者核准,经县国资委备案或者核准后报县人社局备案。

第十三条 县国资委建立县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动态监控制度,对县属企业工资总额发放情况、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等主要指标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定期发布监测结果,督促县属企业加强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控制。

第十四条 县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预算编制基础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申请对工资总额预算进行调整:

(一)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大调整的;

(二)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县属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等重大资产重组行为的;

(四)其他特殊情况。

第十五条 县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调整情况经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于每年10月报县国资委复核或者重新备案。

第十六条 县属企业应当于每年4月向县国资委提交上年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县国资委依据经审计的财务决算数据,参考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对县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执行有关收入分配政策等情况进行清算评价,并且出具清算评价意见。

第五章 企业内部分配管理

第十七条 县属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政策要求以及本办法规定,持续深化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不断完善职工工资能增能减机制。

第十八条 县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工薪酬市场对标体系,构建以岗位价值为基础、以绩效贡献为依据的薪酬管理制度,坚持按岗定薪、岗变薪变,强化全员业绩考核,合理确定各类人员薪酬水平,逐步提高关键岗位的薪酬市场竞争力,调整不合理收入分配差距。

第十九条 严格清理规范工资外收入,企业所有工资性支出应当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全部纳入工资总额核算,不得在工资总额之外列支任何工资性支出。

第二十条 规范职工福利保障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福利费等政策规定,不得超标准、超范围列支。企业效益下降的,应当严格控制职工福利费支出。

第二十一条 加强企业人工成本监测预警,建立全口径人工成本预算管理制度,严格控制人工成本不合理增长,不断提高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效率。

第二十二条 健全完善企业内部监督机制,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制度、中长期激励计划以及实施方案等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分配事项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和民主程序。县属企业集团本部要将所属企业薪酬福利管理作为财务管理和年度审计的重要内容。

第六章 工资总额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县属企业不得违反规定超提、超发工资总额。出现超提、超发行为的企业,应当清退并且进行相关账务处理,县国资委相应核减企业下一年度工资总额基数,并且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县国资委对县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工资增长与经济效益严重不匹配、内部收入分配管理不规范、收入分配关系明显不合理的企业,县国资委将对其工资总额预算从严调控。实行备案制管理的企业,在工资总额管理中如出现重大违规行为,县国资委可将其调整为核准制管理。

第二十五条 县国资委将县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情况纳入出资人监管以及纪检监察、巡察等监督检查工作范围,必要时委托专门机构进行检查。对工资总额管理过程中弄虚作假以及其他严重违反收入分配政策规定的企业,县国资委将视情况对企业采取相应处罚措施,并且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县属企业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工资分配事项,加强对工资分配决议执行情况的监督。职工工资收入分配情况应当作为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定期向职工公开,接受职工监督。

第二十七条 县国资委、县属企业应按有关规定信息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国资委负责解释,自202011日起实施,暂行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