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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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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90032581114/202002-00020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泾县财政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泾县人民政府关于应对肺炎疫情帮助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政策意见 文号:
发文日期: 2020-02-13 发布日期: 2020-02-13
有效性: 有效
泾县人民政府关于应对肺炎疫情帮助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政策意见
发布时间:2020-02-13 10:24 来源:泾县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中小微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全力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一、支持对象

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

二、支持措施

(一)加大财政金融支持

1.确保中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下降。各银行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确保2020年中小微企业每月信贷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余额。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中小微企业,采取延期、无还本续贷或展期等方法保持金融支持延续性,不得抽贷、断贷、压贷。原则上近三个月贷款到期的中小微企业应使用无还本续贷产品,加大与政策性银行对接力度,争取信贷规模。对符合政策和条件的企业,帮助积极申报和争取上级财政贴息。(责任单位:县财政局〈金融监管局〉、县银保监组、县人行)

2.加快有关财政资金申拨。各乡镇、县开发区及县直有关单位要尽快拨付涉企资金,提振市场信心,2020年4月底前按规定及时拨付到位。对有明确政策标准、落实到具体企业项目、列入2020年度预算的涉企资金,要抓紧组织企业申报,在企业申报后一个月内审核拨付到位。对符合政策和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和争取上级有关项目资金。(责任单位:各乡镇、县开发区、县直有关单位)

3.确保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降低。鼓励各银行机构通过压降成本费率,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10%以上,确保2020年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责任单位:县财政局〈金融监管局〉、县银保监组、县人行)

4.充分发挥政策性担保作用。鼓励县级政策性担保公司创新担保方式,扩大反抵押范围,想方设法为更多的中小微企业提供担保服务。对近3个月到期的在保中小微企业企业,积极对接承贷银行,做好转(续)贷工作,同时加快业务流程,全力支持企业恢复生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在保中小微企业,其上年度缴担保费在50%范围内的按一定比例返还。对受疫情影响,需要扩大生产、增补流动资金的中小微企业积极开展融资担保服务,担保方式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立存货等方式的反担保;进一步降低融资成本,对转(续)贷的在保企业及新增担保企业,担保费率在现行标准基础上下浮40%。(责任单位:县财政局〈金融监管局〉、县人行)

5.举办网上银企对接会。组织银行机构通过线上调查、远程诊断等形式,对中小微、无贷企业特别是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开展线上银企对接服务,逐户了解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及金融服务需求,实现企业需求与金融供给的精准匹配和高效转化。(责任单位:县财政局〈金融监管局〉、县科商经信局、县银保监组、县人行)

(二)加大用工支持

6.采取多种形式的企业用工服务模式。当前一律暂停现场求职招聘活动,改进招聘组织形式,线上常态运行网络求职招聘服务平台,采取送岗到点上、进企业直聘、视频选聘等多种方式组织开展“春风行动”。(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开发区、各乡镇)

7.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恢复正常生产的参保中小微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参保中小微企业继续实行企业稳岗返还政策,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金融监管局〉、县开发区、各乡镇)

8.稳定企业职工队伍。对于企业本岗位因外地员工暂时不能到岗,直接招聘在泾本地人员上岗的规上企业,县财政按每人每月12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就业补贴(上岗人员工作需满3个月且缴纳社保),新增员工就业和职业技能培训实施全过程免费。对因防控阻击疫情推迟到岗的且给予外地工人正常发放工资的规上企业,给予企业适当补助,补助标准为泾县最低工资标准的30%每人每月(须缴纳半年以上社保)。(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金融监管局〉、县开发区、各乡镇)

9.延长社会保险业务办理时间。受疫情影响,企业职工参保登记、养老保险待遇核定、企业职工退休审核等业务事项,均可申请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办理,延期办理不影响企业信誉和参保人员相关待遇享受。(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税务局、县财政局〈金融监管局〉)

(三)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10.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工业企业,所产生的房租费用免收3个月。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免租金2个月以上的中小微企业房产税按免租金月份数给予减免。(责任单位:县财政局〈金融监管局〉、县科商经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税务局)

11.减免中小企业税费。因疫情原因导致中小微企业受到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县财政局〈金融监管局〉)

12.延期缴纳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中小微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13.加强企业要素保障。在疫情防控期间,强化对重点生产企业的水、燃气、供电等要素保障工作。对于工业中小微企业用水,县财政按每吨0.3元给予企业一次性补贴;对于工业中小微企业用气,县财政按每立方米0.05元给予一次性补贴;及时落实国家有关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相关政策。(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供电公司)

14.支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鼓励疫情防控所需物资生产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增加产能;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新上技术改造项目或其他企业转产生产疫情防控物资的,由县财政按新增生产线设备投资额的30%给予资金补助。(责任单位:县科商经信局、县发改委)

(四)加强服务保障

15.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完善新建项目县领导联系督办制度。持续开展“四送一服”,支持生产疫情防控所需物资企业组织筹措各项生产要素,尽快恢复生产。各乡镇、各部门要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开辟快速审批通道,提供优质高效综合服务。(责任单位:县“四送一服”办公室、县发改委、县科商经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财政局〈金融监管局〉)

16.加快审批服务。对新落地生产疫情防控所需物资的项目加快审批,围绕防控物资和配套部件、材料项目生产建设、认证等方面,开辟一站式、全链条并行、48小时内办结的审批绿色通道,优先配置用地用水用电等资源型指标。要在做好防控工作的前提下,全力做好和组织推动各类企业复工复产;加大新投资项目开工力度,积极推进在建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县开发区、县数据资源局、县直有关单位、各乡镇)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截止时间视国家疫情防控进展情况另行确定。中央、省、市出台相关支持政策,泾县遵照从优执行。

本政策由县科商经信局、县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2020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