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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9003257952H/202006-00011 组配分类: 人大代表建议办理
发布机构: 泾县公安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关于2020年县人大代表柏青建议的答复 文号: 泾公发〔2020〕93号
发布日期: 2020-06-03 09:51
关于2020年县人大代表柏青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0-06-03 09:51 来源:泾县公安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柏青代表:

您在县第十七届人大第五次会议上所提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由于我县城区公共区域有限,市民活动空间不足和健身人数增多的矛盾日益突出,随之也产生了晚间广场舞噪音扰民现象。泾川派出所于330日、42日、45日、413日、57日前往红星广场检查,对音响音量过大的广场舞组织者进行了法律宣传与批评教育,及时制止制造噪音。202058日,我所将红星广场舞组织者召集到所内开展了座谈会,就如何解决广场舞噪音问题进行了交流与协商,我所要求广场舞音响音量不得高于60分贝,每日组织广场舞时间不得超过20时。我所也将加大巡逻力度并进行不定期检查,如发现未按要求开展的,将依法依规对组织者进行相关处罚。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办复类别: A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联系人: 张    联系电话:5102810

 

 

2020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