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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9003257952H/202006-00012 组配分类: 人大代表建议办理
发布机构: 泾县公安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关于2020年县人大代表李松林建议的答复 文号: 泾公发〔2020〕92号
发布日期: 2020-06-03 09:50
关于2020年县人大代表李松林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0-06-03 09:50 来源:泾县公安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李松林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简化合法迁入户口流程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宣城市公安局贯彻落实《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迁往农村集体土地落户,均须提供村(居)委会、乡镇政府同意接收证明,证明须有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根据这一规定,我县户籍派出所在办理群众迁往农村集体土地落户时,要求提供村委会和乡镇负责人签字及盖章。

根据减证便民的要求,我们将积极向上级建议,调整相关户口政策,简化审批流程,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办理类别:A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联系人:阚群勇   联系电话:5124286

 

 

2020年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