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松林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简化合法迁入户口流程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宣城市公安局贯彻落实《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迁往农村集体土地落户,均须提供村(居)委会、乡镇政府同意接收证明,证明须有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根据这一规定,我县户籍派出所在办理群众迁往农村集体土地落户时,要求提供村委会和乡镇负责人签字及盖章。
根据减证便民的要求,我们将积极向上级建议,调整相关户口政策,简化审批流程,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办理类别:A类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联系人:阚群勇 联系电话:5124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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