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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泾县民政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关于《泾县乡镇敬老院“公建民营”实施方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20-07-08 16:34
关于《泾县乡镇敬老院“公建民营”实施方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7-08 16:34 来源:泾县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决策背景和政策依据

目前,我县所有乡镇敬老院均由乡镇政府管理和运营,绝大部分敬老院建设年代久远,设施陈旧,院内环境卫生较差,加之工作人员年龄普遍偏大,管理服务水平较低,安全运营风险较高,已不符合新时期养老事业发展需要及上级民政部门对养老院服务质量提升的要求。在此背景下,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和《“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国发[2017]13号)精神,参照外地乡镇敬老院公建民营的做法,县民政局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着手起草本方案。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制定的意义是,实行乡镇敬老院公建民营,可以加快我县养老服务业市场的培育与发展,推进养老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通过引导民间组织及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提高公办敬老院社会化运营比例,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增强特困供养人员在养老服务保障方面的获得感。总体考虑是,不在全县搞一刀切,先在个别乡镇开展试点,待取得经验后,再自用2-3年的时间推广。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县民政局于2019年11月15日至30日将方案征求意见稿发到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卫健委、县医保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人社局、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县住建委(消防审批)、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征求意见。县财政局和县市场监管局提出了修改意见,2019年12月初,在吸收了上述2个部门建议的基础上,对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完善,并形成向政府常务会议的汇报稿。

四、工作目标

遵照民政部和省、市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工作要求,加快我县养老服务业市场的培育与发展,推进养老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通过引导民间组织及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提高公办敬老院社会化运营比例,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增强特困供养人员在养老服务保障方面的获得感。

五、主要任务

1.我县乡镇敬老院实施“公建民营”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以及实施过程中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

2.根据我县当前乡镇敬老院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讨论决定“公建民营”的实施方式,并明确相关方责任。

3.研究制定我县乡镇敬老院实施“公建民营”的具体流程。

六、创新举措

将乡镇敬老院的所有权和运营权分离,通过委托运管的方式引入先进的管理理念和竞争机制,提高敬老院服务水平和管理效益。

七、保障措施

(一)乡镇敬老院实行“公建民营”后,特困供养对象因病住院治疗及门诊医药费用和相关事宜由委托方仍按原渠道解决,但运营方有义务及时发现和送医;特困供养对象死亡后的后事处理,由运营方协助委托方处理。

(二)乡镇敬老院实行“公建民营”后,委托方每个月深入敬老院开展检查监督应不少于1次,每季度对运营方的管理和服务满意度开展1次测评,并根据测评结果支付费用。

(三)运营方相关服务应符合养老机构基本规范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和规范,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为收住老年人开展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养老服务。

(四)运营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人身财产安全、消防安全、卫生、食品、财务、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制定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

(五)运营方需遵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配备与服务和运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并定期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安全管理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从事医疗、康复、社会工作等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持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等级证书上岗。

(六)运营方须建立老年人入院评估制度,做好老年人健康状况评估,并根据服务协议和老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实施分级分类服务,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定期组织体检,做好疾病预防工作,运营方可以通过设立医疗机构或者采取与周边医疗机构合作的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的,应当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按照医疗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七)运营方必须依法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实行消防工作责任制,配置、维护消防设施、器材,开展日常防火检查,定期组织灭火和应急消防安全培训;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发生后,运营方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理程序,根据突发事件应对管理职责分工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将应急处理结果报告乡镇政府和县民政局。

(八)民政部门会同卫健、消防、市场监管等部门通过实地检查等方式对运营方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卫健部门对运营方内设医务室的医疗质量管理、依法执业、医疗废弃物等医疗质量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市场监管部门对运营方持证情况、食品药品、制度落实、从业入员及食品安全员健康培训证明、餐饮具洗消保洁、食品留样、健全食品药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进行监督检查,并进行现场培训和指导。应急管理和消防部门重点检查消防手续是否按要求办理,消防安全责任是否落实,消防设施、器材是否按要求配置并完好有效,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通畅,应急照明灯是否配齐,电气线路敷设是否符合要求,老人宿舍是否违规用火用电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等。

(九)乡镇政府对运营方的经营管理、设施设备、服务、消防安全等履行属地管理职责,督促运营方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完善和整改。

(十)运营方行为如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有关部门应进行追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