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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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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泾县审计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名称: 【图文解读】宣城市审计局:新常态下审计工作有关情况简介 文号:
发布日期: 2020-07-17 16:14
【图文解读】宣城市审计局:新常态下审计工作有关情况简介
发布时间:2020-07-17 16:14 来源:泾县审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近年来,国务院、安徽省人民政府先后印发了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对新形势下审计工作提出了实现审计全覆盖要求,对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切实发挥审计作用有着重大的意义。现就有关情况简要介绍如下:

一、什么是审计全覆盖?

《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首次对审计全覆盖作出了制度性规定,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更是将审计监督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明确提出了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

二、审计全覆盖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皖政〔2015〕34号》,结合我省实际,要求实现对预算执行、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经济责任、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重大专项资金和国有资源审计全覆盖。即,凡涉及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的,都要接受审计;凡涉及对这些资金、资产和资源管理、分配和使用,都要接受审计;凡涉及这些资金、资产和资源的部门、单位和人员,都要接受审计。

三、如何实行审计全覆盖?

一是实行预算执行审计全覆盖。要对公共财政、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以及税收征管情况每年进行审计,有计划、分步骤实施部门预算执行审计,重点部门、单位至少3年内轮审一遍,一般部门、单位至少5年内轮审一遍,实现对全部政府性资金和本级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的全覆盖审计。

二是实行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全覆盖。要建立由审计机关主导、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协同、社会审计参与的审计监督体系,分行业按规模划分投资项目审计主体,重大项目审计由审计机关直接实施,较大规模项目审计由审计机关或主管部门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实施,一般项目审计由建设单位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实现对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的全覆盖审计。

三是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设区市和省直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省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市级审判、检察、公安机关以及开发区、党校主要负责人等省管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可以授权市级审计机关实施,省属国有企业、高等院校等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可以通过购买社会服务方式实施,力争实现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内轮审一遍。

四是实行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审计全覆盖。以政府审计为主导,主管部门协同配合,全面整合内部审计、社会审计力量,采取经济责任审计、年度财务报告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等多种监督方式,对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每年进行审计,确保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安全完整。

五是实行重大专项资金审计全覆盖。要按照职责明晰、权责匹配、全程监督、失责追究的原则,进一步加大对财政专项资金监督力度,强化对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市县政府落实监管职责情况的审计,实现对重大财政专项资金审计全覆盖,确保5年内轮审一遍,着力提高财政资金绩效。

六是实行国有资源审计全覆盖。要加强对土地、矿产、森林、水等自然资源,以及重点流域、区域、行业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情况的监督,逐步实现国有资源全面审计。适时开展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

四、审计成果如何利用?

审计成果是审计成效的最终体现,审计成果的利用程度直接决定审计作用的发挥。审计成果利用的主要途径:

一要健全审计成果利用机制。要求各地、各部门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报告、移送和整改督办等重点环节制度,形成部门各负其责、优势互补的审计成果利用机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把企业审计结果与企业领导人员考核挂钩。同时,要推动制定落实审计成果利用相关规定,从制度上为促进审计成果利用提供保障。

二要推进审计成果转化利用。要求审计机关紧紧抓住事关全局的突出问题,对审计资料进行归纳分析,加工提炼,在更高的层次和质量上反映经济社会领域和经济活动运行过程中所出现的新情况、新动向、新问题,从体制、制度等层面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建议,为宏观决策提供参考,推进政策制度不断完善。

三要推进审计结果公开。要进一步加大审计公开力度,逐步规范公开的形式、内容、程序和范围,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不宜对外披露的内容外,所有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结果应当公开,推动实现审计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的有机结合,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对审计结果公开后拒不整改的,要加大审计处理处罚力度,以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五、如何促进审计发现问题整改?

一是明确了整改的责任主体。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作为整改的第一责任人。对单位自身存在的问题,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组织整改,认真加以研究,制定有效措施切实整改到位。对下属单位存在的问题,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过问,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对重大问题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管、亲自抓。被审计单位应当在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生效后,及时制定、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方案,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审计机关报送由主要负责人签发的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同时向同级政府或主管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布。按照有关规定,审计整改结果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审计整改工作开展情况,有关责任部门、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处理情况,审计处理处罚决定执行情况,采纳审计意见建议情况,审计要求自行纠正事项落实情况,尚未整改到位原因及限期整改和处理计划等。

二是健全了整改工作机制。市、县政府每年要专题研究国家、省重大决策部署和有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审计,以及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等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将整改情况纳入督查督办事项。要建立完善监管部门、主管部门参与的联合督促整改工作机制。有关监管部门、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审计机关通报,督促被审计单位落实整改。对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党纪政纪、法律法规的,审计机关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同时,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告知组织人事部门。有关部门要依照法定职责协助落实审计整改工作,并将落实情况和对有关问题及责任人的处理结果及时书面反馈审计机关。对整改负有督促责任的主管部门要与审计机关建立经常性通报机制,及时通报被审计单位的整改落实进度、措施、成效和经验。

三是强化了整改跟踪检查。要求各地、各部门建立健全整改清单“销号”制度,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按时限要求整改销号,年终考核。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审计整改情况回访、督促和跟踪检查机制,在规定时间内,对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情况、采纳审计报告及建议情况、处理审计移送事项结果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有关主管部门通报。对审计机关提请协助落实的整改意见,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予以支持和配合。

四是突出了整改问责。要求各地、各部门把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纳入被审计单位年度考核内容,作为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要依法依纪作出处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审计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研究,分析原因,建章立制,加强管理。对不按规定期限和要求进行审计整改的,要约谈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要严格追责问责。

六、如何完善审计工作保障措施?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自觉接受审计、配合审计,不得设置障碍,要依法、及时、全面提供审计所需的财务会计、业务和管理等资料。各地、各部门不得制定限制向审计机关提供资料和开放计算机信息系统查询权限的规定,已经制定的应予以修订或废止。

要加强审计工作联系。审计机关与审计对象及相关部门单位要密切联系、互通信息,推动建立经常性工作联系机制,充分发挥审计预警功能,促进被审计单位及早发现问题、自觉改正问题、主动防止问题、最大限度不出问题,努力把审计监督成果转化为服务成果,把审计资源转化为发展资源。

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审计机关要加强与纪检监察、公安、检察、税务、工商、国资、金融等部门的沟通,在案件会商、情况沟通、资料查询、调查取证等方面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