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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农(肥料)罚〔20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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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农业生产者提供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肥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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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云岭信誉农资服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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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31日,抽取当事人经营的标称杭州顶峰化肥有限公司生产产品批号(生产日期)为2019-12-06复合肥料产品样品,经检验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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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罚款。依据:《安徽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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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必须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泾县支行缴纳违法所得款;期限: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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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农业农村局;
日期: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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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2020年7月22日已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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