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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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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9003258285D/202007-00028 组配分类: 制度文件
发布机构: 泾县民政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2020年城乡居民临时救助保障标准 文号:
发布日期: 2020-07-24 09:24
2020年城乡居民临时救助保障标准
发布时间:2020-07-24 09:24 来源:泾县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2020年城乡居民临时救助保障标准我县未出台新标准,仍然按2018年城乡居民临时救助保障标准执行。内容如下:


泾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进一步完善我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制度,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及《宣城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制定本细则。

一、临时救助对象

(一)家庭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就学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二)个人对象。因遭遇火灾 、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就学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三)在居住地连续居住、就业一年以上,且符合我县规定的临时救助条件的外来务工者等人户分离家庭,可以在居住地申请临时救助。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和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类型的人群,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临时救助范围

(一)因病临时救助。对家庭成员患危重疾病,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负担仍然较重,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水平暂时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困难家庭予以救助;

(二)就学临时救助。对因子女入学费用负担过重(不含择校生和非全日制大中专学生),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水平暂时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困难家庭予以救助;

(三)突发事件临时救助。对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负担仍然较重,或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财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暂时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困难家庭予以救助;

(四)其他临时救助。对其他因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家庭基本生活水平暂时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予以救助。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临时救助:

1、拒绝提供真实情况及不接受有关部门给予针对性救助的;

2、参与非法活动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

3、各乡(镇)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对象。

三、临时救助标准及原则

(一)临时救助坚持属地管理原则。申请对象应向户籍地或常住地(户籍不在本县的对象)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能解决的,及时解决,并报县民政局备案;不能解决的,签署意见转县民政局解决。

(二)临时救助坚持适度原则,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按我县目前经济生活水平及实际情况每户救助金额原则上为我县每月低保标准的2至6倍,每户最高不超过5000元。

(三)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救,同一申请人、同一事由的,一年内原则上只救助一次。特殊情况经研究认定,一年内最多给予两次救助,且第二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首次。

(四)对各种原因造成的临时困难家庭,乡镇人民政府要主动帮助救助对象根据当地专项救助政策获取相应救助,结合实际情况因需救助(现金、粮油、衣被及心理安慰、疏导等服务)。同时,要充分发挥村、社区、邻里互助及红十字会等一些社会组织的救助帮扶作用。

四、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一)申请。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可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人户分离家庭向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或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理提交申请。申请时,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户籍证明)或常住证明、身份证复印件,低保、五保和低收入家庭等相关材料;

2、突发性、临时生活困难相关材料;

3、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理提交申请的,需提供委托书。

(二)入户核查。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开展入户核查,要充分利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系统了解其家庭经济状况等基本情况,并填写入户调查记录,入户核查实行谁入户、谁签字、谁负责。

(三)审批。经核查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由乡镇人民政府及时予以救助并报县民政局备案。乡镇人民政府不能解决的,签署意见转县民政局办理。民政局对各乡镇申报的临时救助材料进行抽查,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对符合规定条件、申报材料齐全的,及时制定救助方案,将救助资金打卡发放到户,并反馈结果给乡镇。紧急情况下,可先行救助,后补齐手续。

五、资金筹集与管理

(一)资金来源

1、中央、省级财政补助资金;

2、县、乡财政预算;

3、城乡低保结余资金;

4、社会捐助资金。

(二)资金管理

县乡两级财政部门均要设立临时救助资金专户,安排预算资金,专款专用。每年末,县民政局根据各乡镇临时救助工作开展情况,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从中央、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中列支部分资金弥补乡镇临时救助资金不足。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审计和监督。

六、相关要求

(一)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要如实提供所需资料,配合临时救助工作开展,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二)对相关单位或个人违反有关规定,营私舞弊的,或延误救助时限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予以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鼓励和支持红十字会、慈善机构等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各种形式参与临时救助工作,开展慈善援助。

(四)各乡镇要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救急难”工作机制、信息共享机制和社会力量参与机制,建立救助对象需求与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资源对接机制,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有机结合,做到因情施救、各有侧重、相互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