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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9003257952H/202006-00173 组配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名称: 【稳金融】关于印发《泾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管理办法》《泾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损失核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号: 泾政办〔2020〕10号
发布日期: 2020-06-23 16:53
【稳金融】关于印发《泾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管理办法》《泾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损失核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6-23 16:53 来源: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县直相关单位:
《泾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管理办法》、《泾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损失核销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16期县长专题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5月28日
泾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管理办法
(2019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泾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的经营行为,确保担保资金安全运行,维护担保公司、贷款银行和被担保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担保公司是以县政府和省担保集团为主要出资人组建的国有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依法登记,自主经营,以公司资产承担风险责任,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担保公司行业管理。
第三条 担保公司的宗旨是:通过对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主体担保,解决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主体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帮助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主体获得生产、经营中急需的流动资金,促进我县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主体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  经营原则与范围
第四条 以帮助和支持我县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主体经济健康发展为基本准则,坚持市场运作、保值经营、控制风险、诚实信用的经营原则,依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为符合担保条件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主体提供担保,保证担保资金安全运行。
第五条 经营范围为贷款担保及其他经相关部门批准的业务。
第三章  开办资本和资金来源
第六条 担保资金来源:
(一)县财政注资入股;
(二)省担保集团注资入股;
(三)宣城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注资入股;
(四)上级财政拨款;
(五)其他。
第七条 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由县政府委托县相关部门出资、省担保集团和宣城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资组成。
第四章  岗位设置及岗位职责
第八条 担保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长、监事会(监事)、总经理,公司内设综合事务部、融资担保部、科技担保部、风险控制部。
第九条 担保公司董事会由出资方委派和职工代表组成,董事长由控股股东提名经董事会选举后产生。
董事会职责:
(一)定期召开董事会,审议、批准担保公司的担保工作规程、机构设置、重要规章制度;
(二)审议、批准担保公司的经营方针和发展规划;
(三)审议、研究担保公司总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人事任免;
(四)审核、决策评审会上报的担保项目; 
(五)审议、批准担保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六)讨论、审定担保公司改制、更名、开办资金变动、停业等重大事项;
(七)制定担保公司操作规程,细化内部风控制度;
(八)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等授予的其他职权;
(九)审议通过“三重一大”事项,报企业党组织审议。
第十条 公司监事由股东方委派和公司职工选举产生,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任。
监事会(监事)职责:
(一)检查担保公司的经营效益、财务收支、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本运营等情况,并有权要求执行担保公司业务的董事和总经理报告公司的业务情况;
(二)监督、检查担保公司财务制度及其他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对担保公司经营运行中涉及的数额较大的融资担保行为进行监督;
(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公司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五)对担保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提出建议;
(六)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等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总经理由控股股东提名经董事会聘任,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任。
总经理职责:
(一)负责担保公司日常事务,组织贯彻董事会的战略部署;
(二)组织拟定担保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策略;
(三)负责担保公司内设各部门的工作协调;
(四)负责每笔担保贷款业务的审核,上报担保项目风险评审控制委员会评审;
(五)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等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公司设立担保项目风险评审控制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会)。评审会委员由公司业务人员组成,设主任评委一名,同时建立由各合作银行信贷专员组成的评审专家库,随机抽调参加评审会,原则上每次不少于2名专家评委,公司法律顾问不少于1名列席会议。
评审会工作宗旨:立足于服务县域经济,发挥担保资源最大效益的同时加强风险评估,最大限度降低担保风险。
评审会职责:
(一)评审担保项目,形成担保决策意见;
(二)纠正损害担保公司利益的行为;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担保业务
第十三条 担保范围:县域内企业。重点支持中小微企业、三农及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主体发展;突出支持实体经济;突出支持县域内主导产业;突出支持财税成长性强的企业;兼顾承担民生事业建设的企业。
第十四条 担保条件:
(一)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主体持续经营一年以上且经营正常,法人及股东信誉基本良好;
(二)成长性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三)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及县重点扶持的产业集群企业优先考虑;
(四)直接经营资源性企业一般不予支持。
第十五条 担保种类:《安徽省融资担保管理办法》中明确的业务种类。
第十六条 担保方式:担保公司与贷款银行、被担保人协商确定。
第十七条 担保额度:单户企业累计担保余额不得超过担保公司净资产的10%,关联企业累计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的15%。
第十八条 担保费率:担保公司为企业提供担保,被担保企业应向担保公司支付担保费。担保费率按不超过贷款担保金额的1.0%/年收取,根据省政府相关规定适时调整。为贯彻和落实党中央关于金融加强扶持民营企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要求,进一步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增加小微企业的获得感,推动我县新型比例再担保业务的良性发展,担保公司可以根据在保企业信用、经营状况、担保风险度等因素,实行担保费率差异化,对符合条件的在保企业在一定范围内给予相应的担保费返还。(资金来源:各级财政给予担保公司的奖补资金;返还流程:担保公司提出返还意见报县国资委审核并报县政府审批。)
第十九条 担保审批:所有担保项目经担保公司风险控制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形成决策意见,报董事会或公司法人审批。
第二十条 担保公示:企业担保项目经评审会审核后在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5日。
第二十一条 “税融通”业务按照《泾县“税融通”业务实施细则》(泾政办〔2015〕28号)等相关文件开展,并纳入“政银担”模式统一管理;科技担保业务按照《全省科技融资担保机构建设方案》(皖政办复〔2018〕447号)、《关于在全省开展科技融资担保业务的通知》(皖金〔2017〕61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开展,并纳入“政银担”模式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 依据银监会《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 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银监发〔2014〕36号)等相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解决当前小微企业融资困难,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推动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对符合担保条件的在保企业,与承贷银行合作开展续贷担保。
第二十三条 担保公司根据担保种类、范围和风险情况,向国家和省信用担保机构申请再担保和分担保。
第六章  担保赔付与责任
第二十四条 担保公司履行代偿义务后,在法律关系上由担保人变为债权人,依法行使追偿权,贷款银行负责配合担保公司追缴。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担保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
(一)贷款银行与受保企业变更主合同未经担保公司书面同意的;
(二)贷款银行允许受保企业转让债务未经担保公司书面同意的;
(三)贷款银行允许受保企业延长偿还期限而未经担保公司书面同意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承担担保的责任。
第七章  风险防范与控制
第二十六条 担保公司开展担保业务要确保资金安全运营,将当年代偿总额控制在注册资本金的10%以内。
第二十七条 实施抵(质)押担保的同时,结合“税融通”等信用担保,建立抵(质)押担保和信用担保相结合的风险防控机制。对科技类企业探索开展专利权等无形资产抵(质)押担保。
将由乡镇、开发区、银行、商会牵头组织相关企业参与建立的“企业发展互助基金池”作为反担保保证金,探索开展保证金质押担保。
以等额或超额的实物变现值作为反担保抵(质)押,开展合法有效的实物抵(质)押担保。
第二十八条 申报贷款担保企业需由属地镇(乡)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出具担保推荐函,县属国有企业由主管单位推荐,内容包括申请企业的基本情况等。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的企业,担保公司不得新增担保额度:
(一)借用财政周转金等财政间歇资金逾期未还;
(二)担保逾期未还,或其他银行贷款逾期未还;
(三)二年内有不良纳税记录;
(四)申请人涉及重大民事、经济纠纷等情况。
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和道德风险防范措施,对违规操作担保贷款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担保公司根据《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按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担保公司发生呆坏账损失。
第三十二条 当被担保企业出现信用恶化信号时,担保公司要加强与贷款银行的合作,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第三十三条 制定并完善《泾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核销管理办法》。担保公司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规定,遵循认定严格、证据确凿、责任追究、逐级审批、对外保密、账销案存的原则,对确实无法收回的代偿损失及时按相关文件办理核销。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四条 担保公司严格执行国家的财务制度和现行担保行业的财务规定,建立、健全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担保公司经费来源:
(一)县财政拨入经费;
(二)担保费收入;
(三)各项存款利息收入;
(四)其他。
第三十六条 建立、健全考核机制。主要考核担保业务量、放大倍数、代偿率、营业收入、资本收益率等指标。
第三十七条 担保公司按月向董事会、县财政局(国资委、地方金融监管局)上报会计报表,接受县审计局的专项审计。
财务会计报表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利润表;
(三)现金流量表;
(四)担保余额变动表。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泾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责解释,报县国资委和县金融监管局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泾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损失
核销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担保公司代偿损失核销行为,加强代偿损失管理,切实提高资产质量,有效防范风险,促进担保公司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代偿损失核销管理暂行办法》和《泾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管理办法》及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偿资产,是指担保公司为被担保人提供融资性担保后,在债务到期时,被担保人未能按约定清偿债务,担保公司按照保证合同约定代为履行债务后形成的债权。
本办法所指的代偿损失,是指符合本办法认定条件,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核销的担保公司所实际承担的赔付损失,即追偿收入与代偿本息及追偿支出的差额。
第二章 代偿损失的认定
第三条  担保公司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并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代偿资产可认定为代偿损失:
(一)被担保人或反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被撤销,相关程序已经终结,担保公司对被担保人或反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未能收回的债权;法院依法宣告被担保人破产后3年以上仍未终结破产程序的,担保公司对被担保人或反担保人进行追偿后,经法院或破产管理人出具证明,确实不能偿还的债权。
(二)被担保人或反担保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担保公司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追偿后,仍未能收回的债权。
(三)被担保人或反担保人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未进行工商登记、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或被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担保公司对被担保人和反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未能收回的债权。
(四)由于被担保人或反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担保公司诉诸法律,经法院强制执行超过2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债权;或被担保人和反担保虽有财产,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由于执行困难等原因,经法院裁定终结或中止执行程序的债权;或被担保人和反担保人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或中止的债权。
(五)被担保人或反担保人触犯法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以归还所欠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继者,担保公司经追偿后确认无法收回的债权。
(六)由于上述(一)至(五)项原因,被担保人或反担保人不能依法履约,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取得相应抵债资产,抵债金额小于代偿支出的差额中,经追偿处置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第三章  代偿损失的核销
第四条  代偿损失核销应当遵循认定严格、证据确凿、责任追究、逐级审批、对外保密、账销案存的原则。
第五条  担保公司核销代偿损失,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被担保人和反担保人资料,包括代偿损失核销申报表及审核审批资料,担保业务及代偿事项发生明细材料,被担保人、反担保人和反担保方式的基本情况和现状,财产清算情况等。
(二)调查报告,包括代偿损失形成的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及其结果,对被担保人和反担保人具体追偿过程及其证明,抵(质)押物情况,核销的原因,担保业务经办人,部门负责人情况,对责任人进行处理的有关文件等。
(三)其他相关资料,包括:破产证明、工商部门吊销证明、失踪证明、法院裁判证明、强制执行证明、资产处置方案等需提供的资料。
第六条  担保公司核销代偿损失材料,经律师审查、担保公司总经理审核后报评审会研究,经评审会主任确定后,报董事会审批。
第七条  担保公司的代偿损失,提供确凿证据,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应随时上报审批,及时从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金中核销。
第八条  下列代偿资产不得作为代偿损失核销:
(一)被担保人或者反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担保公司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追偿的债权。
(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逃避债权。
(三)担保公司未向被担保人或者反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四)其他不应核销的债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担保公司须建立代偿损失责任认定和追究制度。每核销一笔代偿损失,须查明代偿损失形成的原因,对主观原因形成损失的,应明确相应的责任人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条  担保公司须建立代偿损失核销后资产保全和追收制度。担保公司对已核销的代偿损失保留追偿的权利,并对已经核销的代偿损失及核销后的应计利息等继续催收。
第十一条  代偿损失核销后,担保公司应及时向县国资委和县金融监管局报告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泾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责解释,报县国资委和县金融监管局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