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某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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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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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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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5291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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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公(泾川)行罚决字〔2020〕3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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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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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7日20时许,泾川派出所民警汪美刚、曹胜鹏等在晚上巡查宾馆中发现,泾川镇太平湖市场小区三楼舒意旅社303号房间内入住旅客为吴某平(男),而该旅社经营负责人张某荣(男)未在登记系统内登记吴某平身份信息,准予其入往在该旅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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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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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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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五百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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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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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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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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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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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公安局泾川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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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29003258330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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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公安局泾川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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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29003258330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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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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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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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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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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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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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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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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