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县俊龙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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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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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41823MA2N91Y26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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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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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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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5291977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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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泾 )文综罚字〔 2020 〕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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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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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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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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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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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7日15时35分至2020年7月7日16时29分,泾县文化和旅游局行政执法人员朱严伟(P20020243)、胡科(P20020245)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泾县泾川镇中山南路八达万隆YS-044号泾县俊龙网吧日常检查,经检查发现该网吧13号机器上网人员名叫李懿使用身份证号(34022319870218****)进行上网,21号机器上网人员名叫欧阳使用身份证号(34252919990310****)进行上网,22号机器上网人员名叫黄攀伟使用身份证号(34252919700309****)进行上网,25号机器上网人员名叫吴志翔使用身份证号(34252919880426****)进行上网,26号机器上网人员名叫何陈俊使用身份证号(50022119970401****)进行上网。当事人涉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现场对该上网人员进行拍照取证,并对电脑收费系统上网登记信息拍照取证,现场负责人邓权见证执法全程。2020年7月10日向该网吧法定代表人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2020年7月8日、7月9日、7月10日,执法人员朱严伟、胡科到泾县公安局泾川镇派出所、琴溪镇派出所、芜湖市公安局、宣城市公安局向阳派出所调出了上网人员的户籍信息,证实了上网人员系未成年人。2020年7月13日,在泾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泾县俊龙网吧法定代表人张斌的委托人邓权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笔录,邓权对执法人员在其经营场所的执法情况予以确认,对于执法人员在公安局提取的李某、欧某、黄某伟、吴某翔、何某俊的身份信息没有提出异议。7月13日本案调查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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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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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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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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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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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文化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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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29003258162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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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文化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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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29003258162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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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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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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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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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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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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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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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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