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下列不动产权证因遗失,现申明作废,特此公告:
权利人
坐 落
用途
不动产权证号
登记
面积
公告起止日期
泾县建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泾县桃花潭镇合溪村包合花苑
住宅
皖(2017)泾县不动产权第0002111号
95.49平方米
2020.08.07-2020.08.27
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应在公告期限内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复查申请,提交复查申请书和有关证明材料。
泾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08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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