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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琴溪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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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9003258429Y/202008-00060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泾县琴溪镇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上级文件解读】《关于印发泾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的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20-08-28 11:19
【上级文件解读】《关于印发泾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0-08-28 11:19 来源:泾县琴溪镇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出台背景

     根据《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2020年民生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宣政办秘[2020] 26号)和《宣城市2020年度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宣医保秘[2020] 2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起草过程

     城乡医疗救助坚持以下原则:可持续和公开、公平、及时的原则;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政府救助与社会扶助相结合的原则;救助水平与本地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救助细则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保障制度相互衔接的原则;救助资金坚持量入为出、年度平衡的原则。

三、工作目标

初步建立覆盖城乡、管理健全、运行规范,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衔接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难的问题得到有效缓解。

四、主要内容

     (一)救助对象

     1.重点救助对象: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或孤儿)、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下简称贫困人口) ;

     2.其他救助对象:包括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以下简称“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指因医疗费用支出超过家庭负担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以及其他特殊困难对象的认定,由个人申请,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认定。

     (二)医疗救助范围

     1.资助参保费用:对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贫困人口和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给予补贴。其中,对特困供养人员个人参保缴费给予全额补贴;对低保对象、贫困人口、其他救助对象个人参保缴费给予定额补贴,当年应及时完成下年度参保资助工作。

     2.住院费用。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3.门诊医疗费用。救助对象发生的下列门诊医疗费用,纳入救助范围:

     (1)重点对象(特困供养及低保对象)提供省内定点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及以上)门诊发票第一联及疾病诊断证明原件申请,其合规医疗费用按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的50%比例计算确定。

     (2)其他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省内规定的门诊慢性病和特殊慢性病医疗费用,且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较(一)资助参保费用。

     4.对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和贫困人口不设病种限制。对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实施医疗救助,须是重特大疾病或重症慢性病。因违法犯罪、打架斗殴、酗酒、自杀、自残、吸毒、整容及交通肇事、工伤事故、医疗事故等由他方承担责任的医疗费用,不予受理。

     5.重特大疾病或重症慢性病医疗救助范围要考虑收入水平略高于贫困人口的群体,既可以按照“所患病种”确定,也可以按照患者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确定。

     主要病种是:严重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各种恶性肿瘤、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各类白血病、恶性血液系统疾病、急性心机梗塞、脑梗死、各类脑出血、血友病、肝肾透析和手术后抗排异治疗、各种器官或组织移植、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重型精神病、晚期血吸中病及安徽省2019 年城乡居民医保规定特殊慢性病病种范围和政府规定重大疾病(如新型冠状病毒性肺炎)。


     6.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保险等报销及优抚医疗补助后,仍难以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医疗救助。
     (1)因各种原因未能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提供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票第一联、出院记录及费用清单原件(须附乡镇人民政府入户调查证明)申请,其合规医疗费用按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的50%比例计算确定。

     (2)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单病种定额付费无法区分合规医疗费用的,合规自费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及大病保险等各类保险补偿后剩余的医疗费用确定。

     (三)医疗救助标准

     1.综合考虑患病家庭负担能力、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筹资情况等因素,分类分档确定救助比例和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封顶线)。原则上,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贫困人口的救助比例高于低收入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高于其他救助对象。同一类救助对象,个人自负合规费用数额越大,救助比.例及金额越高。救助对象申请救助的费用为一个自然年度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医疗救助资金精确到十位(个位四舍五入)。


     2.一般医疗救助

对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贫困人口不设医疗救助起付线;其他对象医疗救助起付线为5000 元(即经基本医疗保险和各类保险补偿后可报销目录范围内自费超过5000元) ;对起付线以上的自付合规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类保险补偿后个人自付费用)在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内按比例给予救助。( 职工医保对象须经大病保险或职工补充医疗后自费5万元以上)。

     3.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患有白血病、尿毒症、器官或组织移植、各种恶性肿瘤重特大疾病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商业保险等(以下简称“各种保险”)补偿(各类报销补偿单原件齐全,缺一不可)补偿后仍难以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照本年度住院治疗合规自费部分减去起付线5000 元后的30%比例予以救助,年度救助封顶线为20000 元。针对家庭特别困难或重特大疾病患者所有医疗自付费用超过1万元,原则,上视为达到救助起付线,可以不减起付线直接按比例救助,缓解重特大疾病对象医疗支出负担。

     4.对符合救助条件的0-14周岁(含14周岁)儿童急性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等患儿的医疗救助,按照《安徽省医保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分组付费病种及医疗救助标准执行。

 五、创新举措

     (一)实行定点管理

     (二)开通即时结算

     (三)规范申办程序

     (四)完善管理台账

六、下一步规划

     (一)提升服务水平

     (二)严格监督管理

     (三)加强协同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