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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榔桥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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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900325863X9/202008-00027 组配分类: 监督检查
发布机构: 泾县榔桥镇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榔桥镇加强农村集体聚餐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 2020-08-31 14:31
榔桥镇加强农村集体聚餐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8-31 14:31 来源:泾县榔桥镇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加强我镇农村集体聚餐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确保全镇范围内农村集体聚餐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及生命财产安全,预防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及其他事件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及《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经研究,现将有关农村集体聚餐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管理对象:在我镇农村办理婚、丧、嫁、娶等各种红白喜事,在非经营性场所开展的群体性聚餐活动。

    二、责任主体: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责任由举办人和承办人承担。各村委会是本辖区内食品安全总负责人,食品药品协管员和食品药品信息员是食品安全的管理人员,镇食药安办是食品安全的监管人员。

三、管理原则:实行镇食品药品安全办公室、村委会和市场所指导,集体聚餐举办人、承办人自我管理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实行申报备案与现场指导相结合的工作管理制度。

四、炊事人员的条件:从事集体聚餐的炊事人员应具备一定的食品安全知识,身体健康,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者不得从事炊事工作。其中从事经营性服务的专职炊事人员应持《健康证》上岗。

    五、集体聚餐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食品加工、就餐场所应干净、整洁、卫生。

    (二)饮用水应符合饮用要求。

    (三)食物原料应符合使用要求,禁止使用霉变、不洁食品。原材料应从正规渠道采购,并索取对方销售凭据,以便备查。

    (四)食品制作与储存: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将直接入口食品与食品原料或者半成品分开存放;制作凉菜应专人负责、工作专用、消毒专用和冷藏专用;在制作加工过程中应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食品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五)使用餐具、饮具应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

(六)承办人应执行食物留样制度。聚餐食用的所有食物均需按照125g/份留样并冷藏保存,留样时间至少48小时。

(七)备案登记程序:集体聚餐50人以上(含50人)的实行备案登记制度。红白喜事承办人应向所在地村委会申请备案登记。村委会接到申报后与举办人签订《农村自办宴席申报表》和《泾县农村聚餐食品安全告知承诺书》,一式二份。同时,村委会派食品药品信息员在聚餐前一天或聚餐当天到现场进行检查指导,对照实际填写《农村集体聚餐监控督导检查表》,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书面意见并督促整改。村委会食品药品信息员若发现聚餐举办点存在较大食品安全隐患,应及时向食品药品安全办公室报告,镇食品药品安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人员到现场进行督导处理,排除安全隐患。村委会每月5日前将本月辖区内填报的《农村自办宴席申报表》和《泾县农村聚餐食品安全告知承诺书》及《农村集体聚餐监控督导检查表》送镇食品药品安全办公室,镇食品药品安全办公室将存档,留存备查。

六、村委会应积极开展宣传,告知举办人和承办人到村进行申请方可开展集体聚餐活动以及申报的重要性。农村集体聚餐情况在年终对村开展的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考核中所占比重达70%

    七、食物中毒事件的处理:如遇到集体聚餐引发食物中毒或可疑食物中毒事件,承办人应立即向所在地村委会和镇食品药品安全办公室报告,同时,立即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救治中毒人员。镇食品药品安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将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做好救治和维护秩序等工作,并及时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八、集体聚餐举办人应做好聚餐人员的道路交通安全、烟花爆竹燃放、防火等安全管理工作,防止意外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