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缓解城区道路交通压力,规范城区行车秩序,泾县住建局、城市综合执法局、公安局交管大队共同起草了《泾县城区货车禁(限)行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
征求意见公告截止时间为9月10日,各有关单位、企业及社会各界人士,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1、电子邮件:1123811910@qq.com
2、联系地址: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611办公室
联系人:王先生 电话:5102634
一般情况公开征求意见30日,由于目前我县城区交通压力大,决策时间较紧,经研究决定公开征求意见8日。(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3号〕第十五条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附件:关于泾县城区货车禁(限)行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2020年9月3日
关于泾县城区货车禁(限)行的通告
一、禁行车辆:注册登记使用性质为货运的载货汽车、挂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专项作业车(混凝土搅拌车、渣土车)、农用车(变型拖拉机)。
二、禁行范围:
桃花潭东路与G205国道路口、五里岗路与同心路路口、同心路与学业路路口、五里岗路与财富南路路口、五里岗路与泾川大道路口、交通路大转盘路口、裕隆路与气象路路口、裕隆路与体育路路口、桃花潭西路与水西路灯控路口、二桥灯控路口、幕桥灯控路口、财富东路与水东路路口围合区域(含上述道路)。
三、禁(限)行时间段:06:30—23:00
四、临时通行:对因生产、生活、工程建设需要,必须在禁(限)行区域通行的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混凝土搅拌车、渣土车)、农用车(变型拖拉机),可凭相关部门证明、车辆驾驶证、行驶证等手续到泾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报批,并按规定时间和路线通行。
五、凡在我县行驶的货运车辆,必须保证全程覆盖、车容整洁,禁止遗漏抛洒,污染路面。
六、请广大驾驶员积极配合,并严格遵守禁(限)行规定。
七、本通告自 年 月 日起施行,非现场采集同时施行。
特此通告。
2020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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