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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9003258314Q/202009-00009 组配分类: 双随机一公开
发布机构: 泾县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关于印发《泾县司法局“双随机”抽查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 2020-09-10 15:47
关于印发《泾县司法局“双随机”抽查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9-10 15:47 来源:泾县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公证处:

    《泾县司法局“双随机”抽查工作实施细则》业经局党组研究通过,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泾县司法局                           

                                 20203月27日 

 

泾县司法局“双随机”抽查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法律服务市场行政检查行为,创新管理方式,提高监管效能,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双随机”机制,是指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依照法定职责对被抽查单位和人员日常执业、内部管理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抽查机制。

    第三条  随机抽查的对象为县域内各律师事务所及其执业律师、公证处及其公证员、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员、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基层法律工作者等。

    第四条  随机抽查应当遵循合法、公正、随机原则。

    第五条  县司法局负责全县范围内法律服务市场随机抽查的组织及协调工作。

第二章 抽查办法

    第六条  县司法局负责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对象和随机抽取执法人员的具体规则。

    第七条  检查对象从检查对象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开展执法检查。

    第八条  执法人员名单从行政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产生,每次抽取的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执法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县司法局应当重新抽取执法人员。

    第九条  随机抽查的方式应当以实地检查为主,查看办理案件卷宗、内部管理制度等。

    第十条  随机抽查应当依法进行,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

第三章  分类处理

    第十一条  随机抽查发现问题应当按照下列方法进行处置。

    (一)及时通报。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进行通报。

    (二)督促整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能当场整改的督促责任单位立即整改。对于短期难以整改的,督促责任单位限时整改。

    (三)落实回访。对随机抽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结果,应当落实反馈措施,开展对责任单位和个人的回访,确保整改落到实处。

    第十二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将案件线索移送相应监管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纪律要求

    第十三条  随机抽查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党风廉政建设规定,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执业经营秩序。

    第十四条  随机抽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工作制度,严守工作纪律,不得泄露暗查人员、时间、地点、单位及路线等信息。

    第十五条  对违反抽查纪律、事前透露检查内容、接受被检对象贿赂,以及存在包庇隐瞒、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的,一经发现,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随机抽查不代替日常执法检查、上级交办检查、群众举报核查、责令改正复查、集中整治检查。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3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