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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9003257952H/202007-00171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 通知
名称: 关于印发《泾县乡镇敬老院“公建民营”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 泾政秘〔2020〕122号
发文日期: 2020-07-22 发布日期: 2020-07-22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泾县乡镇敬老院“公建民营”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22 11:38 来源: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泾县乡镇敬老院“公建民营”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6月28日







泾县乡镇敬老院“公建民营”实施方案

       为促进我县乡镇敬老院健康发展,加快养老服务业社会化进程,规范乡镇敬老院“公建民营”的方式和程序,尽快实现乡镇敬老院转型升级,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国务院《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和《“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国发〔2017〕13号)提出的工作目标,遵照民政部和省、市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工作要求,加快我县养老服务业市场的培育与发展,推进养老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通过引导民间组织及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提高公办敬老院社会化运营比例,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增强特困供养人员在养老服务保障方面的获得感。

二、“公建民营”的基本原则

(一)确保公益原则。乡镇敬老院实施“公建民营”,必须确保其承担社会公共服务的基本职能不改变,在满足当地特困供养对象养老服务需求的基础上,可向本地有需求的非特困供养对象开放。同时,必须将机构运营的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为当地老年人提供优质、完善、安全的养老服务。

(二)资产安全原则。实行“公建民营”后,敬老院原有的土地、房屋等国有资产的产权性质不变,运营方不得以国有资产进行抵押、贷款,杜绝国有资产流失;同时要做好相关资产的维修、维护,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完善服务原则。运营方要根据服务对象人数和服务需求,按规定比例合理配置护理人员,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提升护理专业水平。要配备合理适用的护理设施、设备,为服务对象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开展生活照料、医疗康复、文体活动、精神慰藉等多样化养老服务,为服务对象营造安享晚年的幸福乐园。

(四)强化监管原则。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管理和运营监管体系,发挥政府主管部门监管作用,并经常性开展检查、评估、监督,确保运营方有效落实协议。运营方要明确经营范国、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建立退出、续约、风险防控等机制。

(五)分步推进原则。全县各乡镇按照本方案确定的原则、方式及流程,根据本乡镇敬老院管理运营的实际情况,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分步推进。

三、当前我县乡镇敬老院现状

至2019年第四季度,我县共有特困供养对象1881人,乡镇敬老院13所,床位1320张,入住特困供养人员818人。目前县级安排乡镇集中特困供养相关经费为:每人每月600元的集中供养经费;平均按院民9:1的比例核定工作人员数,按每人每月768元安排工作人员工资补贴;按实有院民人数每人每月60元安排办公经费补贴;按护理能力建设情况安排护理能力奖补资金;按全护理和半护理人数安排照料护理经费;根据物价涨幅安排临时价格补贴共6项,综合供养水平为人月均846元(含发放给个人每月50元的零花钱,不含医疗费用)。目前,所有乡镇敬老院均由乡镇政府管理和运营,绝大部分敬老院建设年代久远,设施陈旧,院内环境卫生较差,加之工作人员年龄普遍偏大,管理服务水平较低,安全运营风险较高,已不符合新时期养老事业发展需要及上级民政部门对养老院服务质量提升的要求。

四、“公建民营”的实施方式及流程

根据我县乡镇敬老院实际,拟推行“公建民营”的方式为“委托运管”。即由乡镇政府以公开招标方式,将所辖敬老院运营管理权委托给具有养老服务资质的机构(以下简称“运营方”)行使,由运营方为辖区内特困供养对象及其他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具体流程如下:

(一)清产核资及人员登记。乡镇政府成立敬老院清产核资工作组,由乡镇分管民政的领导牵头,乡镇纪委、财政所、民政所、敬老院等相关部门指派人员组成联合清查小组,负责清理敬老院所有国有资产并登记造册。乡镇民政所负责对敬老院已入住的特困供养对象及其他自费对象进行清查登记,详细注明自理能力、身体状况等基本信息。

(二)人月均供养费用测算。县民政局负责按照2019年特困供养对象供养经费、乡镇敬老院工作人员工资补贴、办公经费补贴、护理能力奖补资金和照料护理经费测算出每名院民月均补助经费,作为向运营方支付的人月均综合参考费用。鉴于综合参考费用已经包含并平摊了全护理和半护理对象的护理费用,乡镇交付给运营方的综合费用不再根据对象的自理能力计算,运营方接管后所接收的特困供养对象所需费用实行无差别计算。乡镇开展招标时承诺的费用可以高于参考费用,但其高出部分应由乡镇自行承担。公建民营后,特困供养对象原每月享受的零花钱由运营方按原标准计发。乡镇敬老院实行“公建民营”后,运营方不享受《泾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泾政[2015]16号)第五条第(十四)款规定的一次性建设补助、运营补贴和承接政府转移补助。

(三)招标确定运营机构。乡镇政府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经政府采购程序,通过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完成“乡镇敬老院购买运营管理服务”供应商的采购,确定“公建民营”乡镇敬老院的运营方。一次招标的服务期限为2年。

(四)资产及人员交接。乡镇政府向运营方办理敬老院所有国有资产的交接;根据采购文件相关条款规定,运营方对现有院民无条件接受。乡镇政府对敬老院现有员工登记造册并移交运营方,运营方经组织相关技能培训合格后优先聘用。

(五)签订协议。乡镇政府作为委托方,县民政局作为鉴证方,与运营方签订《乡镇敬老院委托运营管理协议书》。《协议书》规范文本由县民政局负责起草,报县政府法制办审核通过后提供。《协议书》的要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实施公建民营后,敬老院的所有权仍为乡镇政府,按照“管办分离”的原则,明确合作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运营方必须优先满足辖区内特困供养对象及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重度残疾人等困难老人的入住需求,充分发挥兜底保障作用,在预留总床位数15%的前提下,空余床位可为有养老需求的社会老年人提供服务,服务费用可按市场调节价收取。运营方应确保国有资产的完整性且不受损失,应独立承担运营过程中的债权债务和经济、安全、法律责任。委托方需确保其移交给运营方的相关消防基础设施及设备功能完善且符合消防管理规范及标准要求;确保移交给运营方的房屋道路、设施器材等均功能完善、正常使用。委托方移交给运营方的特困供养对象及签订协议后新入住的对象,其综合费用按月计算、按季支付,综合费用包含除医疗费用外的伙食、住宿、水电、服务、护理、零花钱等一切费用。在招标确定的服务期内,《协议书》每年签订一次,综合费用根据上级补助力度及物价上涨水平,由县民政局每年公布一次参考标准,由协议双方分年度协商确定。第一年合同期满后,由乡镇政府委托第三方对当年服务质量开展满意度测评,如满意率达85%及以上,可与运营方在第二年继续签订协议,开展服务;如满意率在85%以下,第二年双方不再续签合同,服务关系终止。第二年合同期满后,采取同样的方式开展当年满意度测评,如满意率在90%及以上,可作为运营方参与本项目下一轮竞标的加分项;如满意率在80%(不含)以下,乡镇政府有权拒绝运营方参与本项目下一轮竞标;如满意率在80%至90%,运营方可在同等条件下参与本项目下一轮竞标。

五、相关各方的责任

(一)乡镇敬老院实行“公建民营”后,特困供养对象因病住院治疗及门诊医药费用和相关事宜由委托方仍按原渠道解决,但运营方有义务及时发现和送医;特困供养对象死亡后的后事处理,由运营方协助委托方处理。

(二)乡镇敬老院实行“公建民营”后,委托方每个月深入敬老院开展检查监督应不少于1次,每季度对运营方的管理和服务满意度开展1次测评,并根据测评结果支付费用。

(三)运营方相关服务应符合养老机构基本规范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和规范,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为收住老年人开展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养老服务。

(四)运营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人身财产安全、消防安全、卫生、食品、财务、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制定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

(五)运营方需遵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配备与服务和运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并定期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安全管理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从事医疗、康复、社会工作等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持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等级证书上岗。

(六)运营方须建立老年人入院评估制度,做好老年人健康状况评估,并根据服务协议和老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实施分级分类服务,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定期组织体检,做好疾病预防工作,运营方可以通过设立医疗机构或者采取与周边医疗机构合作的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的,应当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按照医疗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七)运营方必须依法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实行消防工作责任制,配置、维护消防设施、器材,开展日常防火检查,定期组织灭火和应急消防安全培训;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发生后,运营方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理程序,根据突发事件应对管理职责分工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将应急处理结果报告乡镇政府和县民政局。

(八)民政部门会同卫健、消防、市场监管等部门通过实地检查等方式对运营方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卫健部门对运营方内设医务室的医疗质量管理、依法执业、医疗废弃物等医疗质量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市场监管部门对运营方持证情况、食品药品、制度落实、从业入员及食品安全员健康培训证明、餐饮具洗消保洁、食品留样、健全食品药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进行监督检查,并进行现场培训和指导。应急管理和消防部门重点检查消防手续是否按要求办理,消防安全责任是否落实,消防设施、器材是否按要求配置并完好有效,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通畅,应急照明灯是否配齐,电气线路敷设是否符合要求,老人宿舍是否违规用火用电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等。

(九)乡镇政府对运营方的经营管理、设施设备、服务、消防安全等履行属地管理职责,督促运营方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完善和整改。

(十)运营方行为如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有关部门应进行追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