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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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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9003258162C/202207-00013 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发布机构: 泾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泾县文化和旅游局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公示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7-14 09:39
泾县文化和旅游局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公示
发布时间:2022-07-14 09:39 来源:泾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泾县文化和旅游局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

 

第一条 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记录信息资料,未经许可不得外借、外传。

第二条 需调阅(包括借阅、查阅)记录信息资料的,应当提供有效证件,履行调阅手续,经过批准后方能凭单调阅。

第三条 签批程序:

1、调阅行政处罚档案的,由执法部门主要领导批准。

2、调阅其他行政执法记录信息资料的,由执法部门分管领导批准。

第四条 查阅档案人员必须爱护档案,不得涂改、损坏、私自抄录、复印、圈点、批注等。档案管理人员在借阅档案交还时,应当当面查验,如发现遗失或损坏,应及时报告,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五条 摘抄档案内容,须经档案管理人员同意,并在档案管理人员在场的情况下摘抄,摘抄完毕,档案管理人员应在《档案调阅单》中注明摘抄主要内容。

需要复印档案资料的,经档案管理的负责人同意,由档案管理人员复印交给查阅人,档案管理人员应在《档案调阅单》中注明复印内容。

第六条 调阅档案应严格履行借阅登记、签收手续,当面点交清楚。档案管理人员应当留存《档案调阅单》原件和借阅人有效证件的复印件。

第七条 档案管理人员对调阅和归还档案,均应在档案调阅登记簿上进行登记。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