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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9003257952H/202007-00176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通知
名称: 关于印发泾县2020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 泾政办秘〔2020〕69号
发文日期: 2020-07-08 发布日期: 2020-07-08
有效性: 有效
政策咨询机关: 政策咨询电话:
关于印发泾县2020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08 17:14 来源: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泾县2020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方案》业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20年6月12日








泾县2020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满足不同层次家庭住房需求,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人民政府令248号)《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8]15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保障方式
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保障分为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
二、实物配租资格复审条件
申请人应年满十八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城区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至少1人具有城区居民户籍,家庭人口达2人(含)以上,且在城区实际居住和生活;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城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平方米(含)且无门面房的;
3、离异的申请家庭,离异前人均住房建筑面积高于17平方米的,离异满2整年后方可申请(以离婚登记证日期或生效的法律文书为准),离异前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平方米(含),不受离异年限限制。年满35周岁(含)以上无婚史单身申请人可作为一个申请家庭(离异或父母有住房资助能力的除外);
4、申请人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26023元(含)。1人户的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39035元(含);
5、申请人与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并共同生活;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无私用汽车(已注销、办理过户和残疾人专用车除外)。
(二)城区新就业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非本县户籍,在城区实际工作生活,持有本县城区《居住证》;
2、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城区无住房;
3、自本方案发布日起,已依法与用人单位连续签订劳动(聘用)合同3年(含)以上,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含)以上的;或用人单位委托县人社局人才交流中心招录的职工,依法与用人单位连续签订劳动(聘用)合同3年(含)以上的;机关事业单位招录人员已办理录用手续的。
(三)城区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非城区户籍,持有本县城区《居住证》(本县户籍除外);
2、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城区无住房;
3、在城区单位(企业)工作,自申请之日起,已依法与用人单位连续签订劳动(聘用)合同3年以上,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2年以上;
4、申请人在城区从事合法个体经营达2整年以上,有固定经营场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手续齐全,并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正常申报年度报告的,纳税经营额未达增值税起征点,且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含)以上的。
(四)在泾县乡镇服务的“三支一扶”人员和大学生“村官”,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在泾县乡镇服务的单身职工;
2、申请人在城区无住房;
3、已办理录用手续的。
(五)其他保障群体。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或县政府引进的专业人才,需提供公租房保障的,经县政府批准后,优先纳入公租房保障。
在城区居住生活中等偏下收入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优先纳入保障。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既可以家庭为单位,或单身人士自愿组合进行申请,也可以单身人士单独申请。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申请的,确定1名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家庭其他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自愿组合申请的,确定1名申请人,其他人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单独申请的,其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租房。
三、租赁补贴保障对象及条件
申请人应年满十八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城镇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具有本县城镇居民户籍(村民组户籍除外),家庭成员在城镇实际居住和生活;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平方米;
3、申请人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26023元(含)。1人户的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39035元(含);
4、申请人与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5、申请家庭成员未享受公租房(含廉租房)实物配租;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无私用汽车(已注销、办理过户和残疾人专用车除外);
7、离异的申请家庭,离异前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平方米(含),当年即可申请;离异前人均住房建筑面积高于17平方米的,离异后须满1整年后方可申请(以离婚证日期或生效的法律文书为准)。
(二)城区新就业人员、城区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在泾县乡镇服务的“三支一扶”人员和大学生“村官”申报条件参照实物配租条件执行。
四、住房面积、私用汽车、家庭成员的核定范围
(一)下列房屋计入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1、私有住房和承租的公房面积;
2、签订房屋置换协议的安置房面积;
3、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达成房屋征收协议的原住房面积;
4、私有住房或门面房转让在1整年以内。
申请人或家庭成员身患重大疾病或遭受重大意外事故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出售原私有住房、门面房,并将出售款用于疾病治疗或家庭正常生活支出,且能提供相应证明的,不计入房屋面积核定范围。
(二)下列情况不计入私用汽车的核定范围:
1、申请人或家庭成员拥有私用汽车,已注销或办理过户的; 
2、残疾人专用车用于本人代步使用的(用于经营性营运的除外)。
(三)申请家庭成员的认定:
1、家庭成员是指申请人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主要依据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已结婚的子女、离异的原配偶虽与申请人在同一户口簿,不视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不在同一户口簿,应视为共同申请人。
2、申请家庭异地就学或服义务兵役期间的子女,可计入家庭实际人口。已入住敬(养)老院或由社会福利院收养的人员、处于服刑期间的人员、在境外的人员,不计入家庭实际人口。
五、公租房租金标准
公租房租金,按不同类型实行差别化租金,统一按建筑面积计算收取租金。
(一)城区低保家庭所承租的公租房租金免缴。
(二)城区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在城区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等配租公租房的,按照市场租金标准的40%缴纳,不再发放公租房租赁补贴。
(三)城区新就业人员、城区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三支一扶”人员、大学生“村官”配租公租房的,按照市场租金标准的60%缴纳,不再发放公租房租赁补贴。
(四)城区范围内棚户区改造征收居民按下列租金标准执行:
1、拆迁居民享受低保的,公租房租金免缴,不享受低保但原住房拆迁面积小于45平方米(含)的,参照上述第(二)条标准执行。
2、原住房拆迁面积大于45平方米的,按现承租的公租房面积差额计算,超出部分面积每平方米按同地段市场租金标准执行。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因意外事故致伤残、死亡或患恶性肿瘤等重大疾病,个人承担支出费用超过一定的金额,可以向住房保障部门书面申请租金减免。
六、公租房租赁补贴的保障标准和补贴标准
租赁补贴发放以户为单位,按照家庭人口、家庭经济收入、住房现状等情况进行确定。
(一)保障标准:租赁补贴按家庭人均住房保障面积17平方米计算,对不足17平方米的差额部分进行补贴,每户享受租赁补贴的住房面积最高不超过60平方米。
(二)补贴标准:租赁补贴标准为城区居民、城区新就业人员、 城区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三支一扶”人员、大学生“村官”每月每平方米8元;乡镇居民每月每平方米6元。
七、申报与审核
(一)城镇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报流程:
1、申请受理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向其户籍所在社区(街道)提出书面申请;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查验原件);
(3)申请人诚信承诺书;
(4)住房证明、收入证明或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
(5)结婚证或离婚证、离婚协议(法院判决书)复印件(查验原件); 
(6)租住私房租赁协议、房屋权属证明、租赁发票。
实物配租申请人或家庭成员身患重大疾病、家庭遭受重大意外事故的,还须提供县级(含)以上医院诊断病历及费用清单发票、交警部门事故鉴定材料。
2、初审。各社区(街道)对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信息、婚姻、车辆、收入、住房等状况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公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县住房保障部门。审查时如不符合保障条件,应当面告知并说明理由。各社区(街道)对申请人资格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审核。县住房保障部门将社区(街道)上报的名单反馈给各相关单位,对申请家庭成员相关信息进行审查核实,具体核实内容如下:
(1)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核实不动产登记信息;
(2)县公安局负责核实身份信息(户籍)、车辆信息;
(3)县民政局负责核实婚姻状况及低保信息;
(4)县人社局负责核实社会保障和退休工资信息;
(5)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核实经营实体的注册信息;
(6)县税务局负责核实纳税信息;
(7)县公积金管理部负责核实住房公积金信息。
各相关单位在收到县住房保障部门发出的《联合查询函》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信息审核工作。
4、审批。县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各相关单位审核结果,完成保障对象审批工作,并对保障对象公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租赁补贴发放对象适时打卡发放或根据房源供应情况,组织摇号分配,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二)城区新就业人员、城区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在泾县乡镇服务的“三支一扶”人员和大学生“村官”申报流程:
1、申请受理。符合公租房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申请人,向其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泾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泾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复印件(查验原件);
(2)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三支一扶”人员、大学生“村官”录用批复文件;
(3)住房情况证明;
(4)诚信承诺书;
(5)租住私房租赁协议、房屋权属证明、租赁发票。
2、审核。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受理申请后,及时完成初审工作,在所在单位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送县住房保障部门。用人单位对申请人出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审批。县住房保障部门完成保障对象的审核并公示、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租赁补贴发放对象适时打卡发放或根据房源供应情况,组织摇号分配,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三)城区范围内棚户区改造征收居民家庭申报流程:
申请人向县城建指挥部提交申请,由县城建指挥部统一安排,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县城建指挥部给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的函和征收安置协议;
2、诚信承诺书;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查验原件); 
4、房产证明。
用人单位也可采取整体租赁的方式向县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公租房房源,再配租给本单位符合条件的在职在岗职工,由用人单位负责管理,并将配租情况报县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对用人单位的配租情况予以指导。
八、实物配租方式
(一)对符合公租房配租条件的,如房源较少、申请人较多,在城区户籍申请家庭中的低保家庭和在城区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等住房困难家庭可优先保障的前提下,采取公开摇号的方式排定中签顺序号,再按顺序号由小到大摇取房号,确定配租对象;对符合公租房配租条件经摇号未获得实物配租的,将自动进入下一轮轮候对象,在轮候期内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将在下一轮配租时按本轮摇号确定的顺序号优先给予保障。
(二)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到现场而委托他人摇号的,应出具经所在社区盖章的书面委托书;未按时到场又未委托他人的,本期申请作废。
(三)经摇号确定的申请人,自动放弃本次实物配租资格,3年内不得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后续家庭依次递补。
(四)下肢残疾、重大疾病患者或申请家庭中有70岁以上老人的家庭,优先安排低层房源。
(五)中签的家庭与县住房保障部门(县房管中心)签订《泾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原租住房屋为直管公房或自管公房的家庭,须在入住公共租赁住房7日前向原承租单位退出原承租公房。
九、使用和退出机制
(一)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使用住房,按时缴纳租金,负责室内设施的保管与维护,并承担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物业服务等费用。
(二)承租人在承租期间自愿放弃承租资格,应及时向县住房保障部门办理退出手续,承租人腾退房屋的次月起停止缴纳租金,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
(三)公租房租赁合同签订期限为3年,租赁合同期满,按保障程序对申请家庭重新审核,承租人应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重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四)公租房保障资格每3年复审一次,复核后不符合租赁条件的,应当退出租住的房源,退出确有困难的,经县住房保障部门同意可按市场租金继续租住,租住期不得超过1年。租住期满仍不腾退的,将依规或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收回房源,并记入公租房诚信档案及个人征信系统。
(五)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租房:
1、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的;
2、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公租房的;
3、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4、改变公租房用途的;
5、已购买商品住房,且交付满6个月的;
6、通过继承、赠与等其他方式获得房产的。
(六)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确需调换公租房的,可向县住房保障部门书面申请调换,经县住房保障部门同意后,承租人之间可以互相调换,并签订互换协议交县住房保障部门备案留存。
(七)公租房承租家庭本年度发生支出性困难或其他符合租金减免条件的,可以向县住房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作出缓缴、部分减免或全部减免的决定,并将减免情况予以公开。
十、时间安排
租赁补贴申报时间为6-7月,审核、公示时间为8-11月,发放时间为12月。
十一、工作要求
(一)设立窗口,专人负责。各社区、有关单位要设立受理窗口,确定专人负责,申请人在申报时,经办人员应及时将申请人信息录入《安徽省保障性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经初审公示无异议的,将申请表和申报材料按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核。对在规定期限内未录入《安徽省保障性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申请家庭,将视为自动放弃处理。
(二)加强宣传,应保尽保。住房保障工作是党和政府实施惠民行动的一项重要举措,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宣传力度,切实做到应保尽保,严把审核关,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三)严明纪律,严肃问责。各单位要严格按照2020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方案的工作要求,严明工作纪律,认真组织实施。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记入诚信档案报相关部门备案。对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违规操作、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二、本方案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房管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泾县公共租赁住房支出性困难家庭租金减免标准
 

泾县公共租赁住房支出性困难家庭
租金减免标准

为更好的发挥我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效益,完善我县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根据我县实际,就公共租赁住房支出性困难家庭租金减免政策予以明确,具体如下:
一、认定范围
申请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因意外事故致伤致残或死亡等,或申请人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患恶性肿瘤等其他情况,本年度个人为此支出费用超过一定的金额(不含护理、交通及其他费用)。
重大疾病范畴:
1.恶性肿瘤;2.急性心肌梗塞;3.脑中风后遗症;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7.多个肢体缺失;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9.良性脑肿瘤;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12.深度昏迷;13.双耳失聪;14.双目失明;15.瘫痪;16.心脏瓣膜手术;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18.严重脑损伤;19.严重帕金森病;20.严重Ⅲ度烧伤;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23.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24.主动脉手术;25.多发性硬化症;26.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I型糖尿病);27.肺源性心脏病;28.脊髓灰质炎;29.终末期肺病;30.植物人状态;31.慢性呼吸功能衰竭;32.严重心肌病;33.重症肌无力;34.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35.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36.其他严重疾病。
二、申请程序及期限
支出费用发生日起1年内,由当事人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社区和县住房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所在社区、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及时核实相关情况,作出决定,并将减免情况在社区和县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租金减免标准
支出性困难家庭支出费用标准 费用超过2万元(含),租金减免
标准 费用超过5万元(含),租金减免
标准 费用超过7万元(含),租金减免
标准
减免比例 20% 50% 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