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县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并发布,自2020年4月13日起实施。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因2009年由县政府印发的泾政〔2009〕58号文件《泾县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目前与财税〔2014〕151号文件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住房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以及实际情况有不相符之处。现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依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住房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对《泾县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为了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防治水污染,保护环境,依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住房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对2009年11月10日印发的《泾县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2019年11月底,我局将拟修订的《泾县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分别发给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水利局、宣城市泾县生态环境分局、县自来水公司、象山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收到县发改委、县财政局意见5条。并于12月底达成一致修订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实施。
四、工作目标
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防治水污染,保护环境。
五、主要任务
《办法》的内容分为五个部分共24条:
第1-4条。明确了污水处理费的适用范围,规定了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具体单位及监督检查单位。
第5-14条。规定了污水处理费的征缴情况,明确了污水处理费和自备水源的代征单位。
第15-19条。明确了污水处理费的使用和管理。
第20-22条。明确了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法律责任。
第23-24条。明确实施日期和单位,同时废止2009年印发的泾政〔2009〕58号文件《泾县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六、创新举措
一是学习借鉴市属其他各县单位经验和做法,在制定《办法》过程中逐条进行优化、研究,同时将《办法》初稿发往各相关单位充分征求意见和建议。
二是充分认识污水处理费征收政策对水污染防治的重要性,结合我县实际工作需要,明确了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单位,提高了办事效能。
七、保障措施
一是做好政策解读,将污水处理费征收政策宣传到位;
二是及时掌握国家、省市县相关政策和规定,做好相关政策的动态调整;
三是建立长效机制,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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