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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泾县水利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宣城市青弋江灌区管理条例》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7-14 08:57
《宣城市青弋江灌区管理条例》解读
发布时间:2021-07-14 08:57 来源:泾县水利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条例》制定的背景及必要性

    青弋江灌区(原名陈村灌区)是安徽省长江以南唯一的大型灌区,是利用陈村水库发电尾水和区间径流为水源,集防洪、灌溉、发电、城镇生态供水为一体的大型综合性水利工程。青弋江灌区多年来为服务保障我市的经济建设、社会发展、防汛抗旱作出了积极贡献。随着城市化发展和市区人口的增加,以水资源短缺、水资源利用不合理等为特征的水问题,成为了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青弋江灌区引水入城工程规划,青弋江灌区将成为宣城市区城市居民供水和生态补水的重要水源地之一,对提升我市的城市综合竞争力起着至关重要的保障作用。青弋江灌区在发挥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同时,也存在着水利工程和水质安全管理战线长、违法行为复杂、供水价格形成机制不合理、执法手段和体系不健全等诸多问题。因此,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青弋江灌区实际,制定一部反映灌区特点、符合灌区需要的地方性法规,对加强灌区水利工程和水源的统一管理与保护,规范灌区水利管理和水利建设秩序,科学配置和高效利用水资源,进一步发挥灌区水利工程的效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条例》制定的过程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7年立法计划,市水务局自2016年10月即着手启动立法工作。11月上旬分别向省水利厅、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就灌区立法工作作了专题汇报;11月15日,成立了《宣城市青弋江灌区管理条例》立法工作领导和起草小组,制定了立法起草工作计划;11月29日,赴省淠史杭灌区管理总局进行了调研。《条例》初稿完成后,2017年1月9日分别向省水利厅及各县市(区)水务局征求修改建议和意见,并在“宣城水务信息网”上公布全文,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在此基础上,2017年1月16日,将《条例》送审稿提交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审查。1月至2月,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水务局、市青弋江灌区管理处多次对《条例》送审稿进行了论证和修改;2月10日将《条例》送审稿在市政府网站上公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2月14日就灌区立法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赴外省市进行了学习考察;3月2日市政府召开了《条例》送审稿立法协调会,再次征求意见,随后市政府法制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水务局对《条例》送审稿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条例(草案)》;3月17日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草案)》并提请市四届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4月6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对市政府报送的《条例(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5月26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条例》。2017年7月28日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查批准,整个立法过程程序合法,依据充分,符合《立法法》的要求。

三、《条例》制定的工作目标

加强灌区水利工程和水源的统一管理与保护,规范灌区水利管理和水利建设秩序,促进科学配置和高效利用水资源,进一步发挥灌区水利工程的效益

四、《条例》制定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设总则、工程建设和管理、用水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五章,共计三十三条。

    关于《条例》的适用范围及活动。由于青弋江灌区属于全国402个大型灌区之一,受益范围涵盖我市的泾县、宣州区和芜湖市的南陵县。考虑到行政区域的因素,《条例》明确了适用范围,即《条例》所称的青弋江灌区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自青弋江溪口枢纽至北分干渠范围内水利工程所涉及的受益区域,不包含青弋江灌区在芜湖市部分县域内的受益区域,避免了立法在实施过程中的问题。《条例》同时对适用活动进行了明确,主要适用于青弋江灌区内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保护、供水用水等活动。《条例》对上位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内容不再重复规定,对上位法未作规范的事项在立法权限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关于灌区管理体制。针对灌区管理保护过程中政府及有关部门责任不清、权限不明等问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实践管理经验,《条例》确定了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专业管理与社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明确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灌区所在地县级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管理和保护职责。明确灌区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行河长制,保护水资源和水环境,负责做好防汛抢险抗旱工作,建立与灌区管理工作相适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条例》倡导灌区要做好渠系绿化,发挥水利工程功能和效益,保障工农业生产、城乡居民生活和生态环境用水。

关于规划建设和保护管理。《条例》规定灌区水利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配套设施以及其他水利工程建设,应当符合灌区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灌区内城镇建设规划应当与灌区建设总体规划相协调,编制城镇、乡村建设规划时,应当征求灌区管理机构或者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不得影响水利工程的安全和运行。考虑到灌区今后将承担城镇供水和城市生态补水的功能,《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灌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渠道内设置排污口。确需在灌区的其他渠道新建或者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同时,为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针对灌区实际保护管理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重点、难点问题,及实践中容易出现的一些违法行为,《条例》作了相应限制性和禁止性规定。

关于用水管理与监督。为促进水资源合理利用,减少用水矛盾,《条例》规定灌区用水按照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有偿供水制度。对用水组织和用水户的水资源使用权和取水规定进行了明确。进一步规范了农业用水,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水量按规定申报年度用水计划。市管理处要建立用水监控管理系统,加强用水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拦截和抢占灌区水源,不得擅自放水,不得扰乱供水秩序。

关于执法机构和法律责任的设定为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灌区管理保护机制,依法查处灌区管理范围内水事违法行为,《条例》赋予灌区管理机构一定的行政处罚权。《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其中在市管理处管理的水利工程范围内发生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由市管理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条例》加大了灌区执法监管力度、规范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水事纠纷解决中的行政职能,明确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依法清理整治和规范非法排污、设障、捕捞、养殖、取土、采矿、围垦、侵占灌区水域岸线等活动。此外,《条例》在地方立法权限范围内,对设定的禁止性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创新举措

《宣城市青弋江灌区管理条例》的施行,标志着我市青弋江灌区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从此迈上了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宣城市青弋江灌区管理条例》是我市继《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敬亭山风景名胜区条例》之后,出台的第三部实体性地方法规,也是我市第一部水利地方性法规,并在全国率先将灌区实行河长制管理写入地方性法规中。

六、下一步工作打算

    依据《条例》明确适用范围适用活动管理与保障体制机制,统一调度、分级管理,切实发挥水利工程功能和效益,保障工农业生产、城乡居民生活和生态环境用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