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制目的
为规范全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应急响应、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在保障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以救援受伤人员和生命安全受到威胁人员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应急办的领导下,由镇人民政府统一指挥,协调全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工作,各村委会和镇直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服从上级政府预案的统一组织、统一指挥协调和调度。各类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机制。
3、专业管理、部门协调。根据职责负责本系统(本行业)事故灾难的救援实施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搞好配合工作,并服从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领导组的统一指挥。
4、常备不懈、平战结合。各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监察),主要部门要做好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完善、预案演练等工作;要建立本系统(本行业)重大事故预防、预警机制,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管理档案。
5、信息共享、资源整合。发生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时,应逐级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各职能部门在报同级的同时,应抄报上级主管部门,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类应急救援资源应服从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
三、镇安全生产应急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1、镇安全生产应急组织机构
(1)镇人民政府是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镇长担任总指挥,指挥部下设现场指挥工作组,抢险救援工作组,通讯信息工作组,医疗卫生工作组,治安交通工作组、资金物资保障工作组,善后处理工作组,各工作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各工作组组长由分管负责人担任。
(2)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下设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在镇安监站,负责镇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与协调,办公室主任由李向明同志兼任。
2、镇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工作职责
(1)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
(2)组织、指挥、协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和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必要时协调镇应急分队参加相应的应急救援工作。
四、预警预防机制
1、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监控与信息报告
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将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相关信息报送县安委会;对可能引发安全生产特大事故的险情,或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县级部门和相关单位,必要时上报县人民政府。
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有关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镇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并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报告县人民政府。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单位和部门,要及时、主动向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与施工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为镇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2、预警行动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应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同时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相应行动,进行先期处置,防止事故扩大。
有关部门和镇政府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并抄报县安委会和相关部门,要按照预案要求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镇政府及时分析事故灾难预警信息,情况严重时,应建议发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预警信息。
五、应急响应
1、分级响应标准
按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分别分为I级响应、II级响应、III级响应,各级预案分级响应标准如下:
I级:造成1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超出镇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跨镇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II级:造成3人以上受伤,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超出镇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跨镇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镇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III级:发生或可能发生一般事故。
2、分级响应
(1)当发生I级标准的安全生产事故时,镇人民政府和相关单位应立即启动相应预案并上报。
(2)当发生II级标准的安全生产事故时,镇人民政府和相关单位应立即启动相应预案并上报
(3)当发生III级以下标准的安全生产事故时,镇人民政府和相关单位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六、 应急行动
1、预案启动后,镇人民政府迅速开展以下工作:
(1)确定进入应急工作状态的工作组进入工作状态。
(2)召集有关工作组组长参加应急行动会议,完成应急处置力量的调集组织。
(3)下达应急行动命令,内容包括:通报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危害程度,现场已经采取的措施,各应急工作组的任务及要求等。
2、各应急工作组根据镇人民政府的命令分别采取以下应急行动:
(1)进入应急工作状态的工作组,由组长立即召集有关人员,传达上级指示,明确各自任务、集合地点、出发时间及需准备的物资、器材等。
(2)进入准备状态的工作组,由组长指定专人立即通知本工作组成员做好应急准备,并保持通讯联络畅通,一旦接到镇人民政府开展应急工作的命令,立即开展应急工作。
3、进入工作状态的各工作组应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与镇人民政府保持通讯畅通,当发生本组无力解决的问题时,应及时向镇人民政府报告。
4、事故抢险救援的现场指挥工作以属地为主,凡进入现场参加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的工作组应服从现场指挥组的统一指挥和调动。
七、 后期处置
1、镇人民政府和事故单位在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要继
续负责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2、善后处理工作组要配合事故发生单位继续做好以下工作:
(1)事故受伤人员的后期处理工作。
(2)事后补偿、重建、保险理赔和生产生活秩序恢复工作。
(3)事发地群众思想工作和社会稳定工作。
3、医疗卫生工作组要继续做好对事故污染、疫情和环境的监测和处置工作。
4、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调查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查,镇人民政府直接组成调查组或授权给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救援指挥组要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镇人民政府及县安委会。
八、 附则
1、奖励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在事故灾难抢险中,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3、责任追究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有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拒绝履行应急救援职责和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指挥,或在应急救援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
(5)其他危害应急救援工作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