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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业务行为的处罚
索引号:
11341729743054042A/202107-00063
组配分类:
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业务行为的处罚
发布机构:
泾县桃花潭镇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业务行为的处罚
文号:
无
发布日期:
2021-07-20 11:20
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业务行为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1-07-20 11:20
来源:泾县桃花潭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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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与辖区司法部门沟通,目前桃花潭镇暂无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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