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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泾县应急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主要负责人解读】泾县应急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江永胜解读《安徽省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修订稿 文号:
发布日期: 2020-11-26 10:20
【主要负责人解读】泾县应急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江永胜解读《安徽省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修订稿
发布时间:2020-11-26 10:20 来源:泾县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2020年9月22日,安徽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修改后的《安徽省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皖安〔2020〕7号),以下简称《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和依据

开展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深化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维护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的重要举措。2016年10月2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安徽省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皖政办〔2016〕62号),自实施以来,对全省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起到了良好的指导和规范作用,但近年来我省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各类新问题和新挑战的不断涌现,对考核工作提出了以下几方面新要求:一是当前我省安全生产形势虽持续稳定好转,但依然较为严峻,原《办法》更侧重于工作过程和责任落实等情况的“正向”考核,结果导向偏弱,需进一步强化“逆向”考核,严格事故控制;二是近年来国家和省相继出台和修订了一系列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按照相互衔接统一的原则,需对原《办法》中有关内容和表述进行补充或调整;三是由于机构改革,职业健康等职能隶属关系发生转变,需对考核范围进行调整。

2020年第一季度省安委会全体会议提出,坚持结果导向、问题导向,修订完善《安徽省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确保考核结果有区分度,切实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

二、修订的意义和总体考虑

一是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决策部署,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行修订,建立与我省安全发展相配套的考核体系,以适应新形势下我省安全生产工作实际需要;二是严格参照《安全生产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和《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一步健全完善我省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机制,规范和强化考核工作;三是严格落实“结果导向、问题导向”要求,强化事故等关键性指标硬性约束,严格控制生产安全事故,达到以考核促安全的根本目标。

三、修订过程

根据2020年第一季度省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省安委办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书面印发各市安委会、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形成《办法》送审稿,并经合法性审查和合规性审查。6月30日,经2020年第二季度省安委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根据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经省政府同意正式印发。

四、工作目标

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指挥棒”作用,严格安全生产“一票否决”,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切实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

五、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办法》共十六条,主要内容如下。

1.适用对象。适用于对各市政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的年度考核。

2.实施主体。在省政府领导下,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实施。

3.考核内容。对各市政府的考核内容包括落实安全责任、推进依法治理、完善体制机制、加强安全预防、强化基础建设、防范遏制事故;对省安委会成员单位的考核内容包括落实安全责任、开展专项治理、强化监管执法、夯实基础工作、防范遏制事故。

4.考核程序。主要是拟定考核细则,上报自查自评情况,组织现场核查和综合复核,审定、通报、公开考核结果等。

5.考核方式。采取自查自评与组织考核、年度考核与平时考核、现场考核与综合复核相结合的办法。采取评分制,标准分为100分。逐项扣分,直至单项分值扣完为止。

6.考核等级。根据评分结果,将被考核单位确定为先进、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7.考核标准。分别明确了对市政府和对省安委会成员单位的考核标准,主要包括各等次的否决情形和事故扣分标准等。

六、修订要点和特色

1.调整相关依据。增加《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删除《职业病防治法》。(第一条)

2.明确责任体系。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写入考核办法。(第一条、第五条)

3. 调整考核对象。考核对象由“各市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调整为“各市政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第二条)

4.变更名称。2017年9月,《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皖发〔2017〕31号)将“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调整为“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此次修订,将《办法》中所有“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省政府安委会)”统一修改为“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安委会)”。(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

5.限定比例、拉开档次。一是限定先进等次比例。按不超过50%的比例,从得分在90分及以上的被考核单位中确定先进等次;(第九条)二是拉开考核档次。明确了按不合格等次评定、不得评为良好及以上等次、不得评为先进等次的具体情形。(第十条)

6.强化结果导向、严格控制事故。一是实行重特大事故“零控制”。发生重特大事故,市级政府按不合格等次评定,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二是提高较大事故考核权重。市级政府考核较大事故实行累计扣分制,发生由省政府组织调查的较大事故,按照较大事故的扣分标准加倍扣分;三是严格控制事故总量。各地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每1个百分点扣1分,发生省政府提级调查的一般事故等,按照较大事故标准扣分。(第十条)

7.其他修订。一是将“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铸安’行动常态化实效化和风险管控‘六项机制’制度化规范化”写入考核内容;(第五条)二是将“防范遏制事故”具体内容顺序调整为“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有效防范较大事故,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进一步减少。”;(第五条)三是考核结果纳入省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体系;(第十二条)四是删除涉及职业卫生内容。(第五条)

七、保障措施

一是注重结果运用。考核结果纳入省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和省委综合考核体系,同时将考核结果抄送省委组织部、省委政法委、省文明办,并向社会公开。二是严格“一票否决”。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三是严肃责任追究。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降低考核等次等惩处;对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